anti-elab-2593 DCCC386/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3

案件編號:

DCCC386/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08-25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25日晚20:26至22:08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一帶三度非法集結,佔據行車線、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察及警署,敲擊雜物並高呼侮辱性口號,多次無視揚聲器警告及藍黑旗示警,最終警方分階段推進驅散並拘捕第一、八、九、十被告;其餘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終審法院相關案例,量刑須兼顧懲罰罪責、威懾公眾和維護社會秩序。

第一、八、九、十被告於核心集結區持續留守,配戴專業防護裝備並作出侮辱挑釁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須予重刑;其餘被告因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據不足,不予定罪。

非法集結不須實質破壞行為,只要聚集三人或以上並進行擾亂秩序或威嚇侮辱性行動,已構成本罪,法庭必須嚴正回應以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寧。

第一、八、九、十被告分別被判監禁若干年並沒收部分防護裝備;其餘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當庭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25日晚上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分三個階段參與非法集結。示威者佔據行車路、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署、敲擊物件並高呼侮辱性口號,警方多次舉旗警告後於第三階段推進驅散,部分被告在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被截停及拘捕。經審訊,第一、八至十被告罪名成立,第六被告早承認罪行,其餘被告獲判無罪。

根據鍾嘉豪案、黃之鋒案等相關案例,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量刑基準介乎六至十五個月監禁,上訴庭在黃之鋒案確立量刑原則及要素,鍾嘉豪案將六個月監禁定為基準,並視認罪情節扣減刑期。

本案涉三個階段非法集結,人數約數十至二百人不等,持續約七十七分鐘,未見預謀或重大暴力、武器使用,僅有一市民輕傷,示威者均為參與者,無帶領、號召或煽動角色,故參照鍾嘉豪案訂立六個月基準,並考慮認罪、年齡及教育等情節。

法庭認為量刑須平衡懲罰、阻嚇與更生,兼顧保護公共秩序及社會影響,考慮被告個人背景及動機,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適當比重,並視乎被告年齡和悔意調整教化安排。

第一被告兩項非法集結罪各判六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轉介更生中心處理;第六、第八、第九及第十被告各判六個月監禁,其中第六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實際執行監禁四個月,第八、第九、第十被告維持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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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3
案件編號 DCCC386/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更新中心
涉事日期 2019-08-25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25日晚20:26至22:08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一帶三度非法集結,佔據行車線、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察及警署,敲擊雜物並高呼侮辱性口號,多次無視揚聲器警告及藍黑旗示警,最終警方分階段推進驅散並拘捕第一、八、九、十被告;其餘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p><p>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終審法院相關案例,量刑須兼顧懲罰罪責、威懾公眾和維護社會秩序。</p><p>第一、八、九、十被告於核心集結區持續留守,配戴專業防護裝備並作出侮辱挑釁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須予重刑;其餘被告因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據不足,不予定罪。</p><p>非法集結不須實質破壞行為,只要聚集三人或以上並進行擾亂秩序或威嚇侮辱性行動,已構成本罪,法庭必須嚴正回應以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寧。</p><p>第一、八、九、十被告分別被判監禁若干年並沒收部分防護裝備;其餘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當庭釋放。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25日晚上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分三個階段參與非法集結。示威者佔據行車路、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署、敲擊物件並高呼侮辱性口號,警方多次舉旗警告後於第三階段推進驅散,部分被告在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被截停及拘捕。經審訊,第一、八至十被告罪名成立,第六被告早承認罪行,其餘被告獲判無罪。</p><p>根據鍾嘉豪案、黃之鋒案等相關案例,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量刑基準介乎六至十五個月監禁,上訴庭在黃之鋒案確立量刑原則及要素,鍾嘉豪案將六個月監禁定為基準,並視認罪情節扣減刑期。</p><p>本案涉三個階段非法集結,人數約數十至二百人不等,持續約七十七分鐘,未見預謀或重大暴力、武器使用,僅有一市民輕傷,示威者均為參與者,無帶領、號召或煽動角色,故參照鍾嘉豪案訂立六個月基準,並考慮認罪、年齡及教育等情節。</p><p>法庭認為量刑須平衡懲罰、阻嚇與更生,兼顧保護公共秩序及社會影響,考慮被告個人背景及動機,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適當比重,並視乎被告年齡和悔意調整教化安排。</p><p>第一被告兩項非法集結罪各判六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轉介更生中心處理;第六、第八、第九及第十被告各判六個月監禁,其中第六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實際執行監禁四個月,第八、第九、第十被告維持六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更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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