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94 DCCC1095/2020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4

案件編號:

DCCC1095/2020

控罪: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涉事日期 :

2020-03-02

涉事地點 :

牛頭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九龍牛頭角上邨常盛樓廚房窗口,與同夥混合通渠水、糖、鹽、茄汁等製成高濃度硫酸溶液,並向下方兩名軍裝警員投擲多個膠樽和玻璃樽,導致警員制服被蝕破並多處皮膚灼傷;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獲三把錘、板手、刀、打火機燃料、防毒面具、頭盔等攻擊性武器及製造汽油彈原料;被告對第二、三項管有工具罪名承認不抗辯,首、四項控罪經審訊亦證成。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62、63、159A、159C條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有意圖嚴重傷人及串謀縱火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或十年以上刑罰,管有破壞工具及攻擊性武器亦有相應監禁量刑指引。

被告故意以高濃度硫酸攻擊警員,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極高;又與同謀串謀製造汽油彈、破壞財產,凸顯其持續組織暴力傾向,須予嚴厲懲治及阻嚇。

裁判官認為被告錄影會面及警誡程序合法,被告供詞自願可信;其父雖有精神病史,但在場能充分理解及協助,程序無瑕疵;被告行為嚴重違法,有悖法治,須予重刑。

被告就所有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裁定有罪,待行刑期聆訊決定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九龍牛頭角居所高處,將多個混合糖、鹽、茄汁及通渠水等、經化驗含82%硫酸的腐蝕性液體之膠樽投擲向執勤警員,致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傷及制服被蝕穿。警員其後於被告住所檢獲漏斗、酸液及三把鎚、一柄扳手、一把刀及兩罐打火機燃料,並發現其與他人曾商議製作汽油彈。被告事發時年僅15歲,曾於2018年因襲擊及管有武器獲判處感化及勞教,本案第二、三項控罪認罪,第一、四項經審訊裁定罪成。

法官參酌司徒池利案(硫酸襲警判5年)、Wong Sum案(通渠水淋潑判3年)、程德俊案(管有工具判12月)、梁英明案(管有刀械判12月)、程錦沛案(縱火判2年半)、蕭樂婷案(暴動中縱火判4年),確立嚴重罪行宜處重刑之原則。

首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因82%硫酸襲警具高度殺傷力及嚴重社會危害,量刑起點5年,酌減後判4年;第二、三項各量刑起點8月,因首日認罪各減至6月;第四項串謀縱火因未實施且無損失,量刑起點3年,酌減後判2年半。

法官認罪行嚴重且危及公共安全,雖考慮被告年輕、認罪及需照顧父親等情,惟年幼並非常有力減刑因素,惟為節省司法資源及展現酌情,最終採用總量刑原則。

法官最終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判被告就四項罪名合共監禁四年半。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4
案件編號 DCCC1095/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3-02
涉事地點 牛頭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九龍牛頭角上邨常盛樓廚房窗口,與同夥混合通渠水、糖、鹽、茄汁等製成高濃度硫酸溶液,並向下方兩名軍裝警員投擲多個膠樽和玻璃樽,導致警員制服被蝕破並多處皮膚灼傷;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獲三把錘、板手、刀、打火機燃料、防毒面具、頭盔等攻擊性武器及製造汽油彈原料;被告對第二、三項管有工具罪名承認不抗辯,首、四項控罪經審訊亦證成。</p><p>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62、63、159A、159C條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有意圖嚴重傷人及串謀縱火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或十年以上刑罰,管有破壞工具及攻擊性武器亦有相應監禁量刑指引。</p><p>被告故意以高濃度硫酸攻擊警員,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極高;又與同謀串謀製造汽油彈、破壞財產,凸顯其持續組織暴力傾向,須予嚴厲懲治及阻嚇。</p><p>裁判官認為被告錄影會面及警誡程序合法,被告供詞自願可信;其父雖有精神病史,但在場能充分理解及協助,程序無瑕疵;被告行為嚴重違法,有悖法治,須予重刑。</p><p>被告就所有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裁定有罪,待行刑期聆訊決定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九龍牛頭角居所高處,將多個混合糖、鹽、茄汁及通渠水等、經化驗含82%硫酸的腐蝕性液體之膠樽投擲向執勤警員,致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傷及制服被蝕穿。警員其後於被告住所檢獲漏斗、酸液及三把鎚、一柄扳手、一把刀及兩罐打火機燃料,並發現其與他人曾商議製作汽油彈。被告事發時年僅15歲,曾於2018年因襲擊及管有武器獲判處感化及勞教,本案第二、三項控罪認罪,第一、四項經審訊裁定罪成。</p><p>法官參酌司徒池利案(硫酸襲警判5年)、Wong Sum案(通渠水淋潑判3年)、程德俊案(管有工具判12月)、梁英明案(管有刀械判12月)、程錦沛案(縱火判2年半)、蕭樂婷案(暴動中縱火判4年),確立嚴重罪行宜處重刑之原則。</p><p>首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因82%硫酸襲警具高度殺傷力及嚴重社會危害,量刑起點5年,酌減後判4年;第二、三項各量刑起點8月,因首日認罪各減至6月;第四項串謀縱火因未實施且無損失,量刑起點3年,酌減後判2年半。</p><p>法官認罪行嚴重且危及公共安全,雖考慮被告年輕、認罪及需照顧父親等情,惟年幼並非常有力減刑因素,惟為節省司法資源及展現酌情,最終採用總量刑原則。</p><p>法官最終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判被告就四項罪名合共監禁四年半。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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