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牛頭角上邨自廚房窗口投擲混合糖、鹽、茄汁及通渠水之硫酸性腐蝕液體膠樽,導致兩名軍裝警員制服被蝕破並受傷。警方其後搜查被告住所,檢獲製作腐蝕液體及汽油彈之原料、攻擊性武器及工具,並於被告手機通話及WhatsApp訊息中發現其與共犯討論製造及使用汽油彈及襲警計畫。審訊中,被告於多次錄影會面自願承認相關事實,控方證人證供一致可靠。
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等條文,涉蓄意襲警及縱火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量刑須考慮受害人傷勢、被告年齡及認罪態度。
被告以高濃度硫酸攻擊警員,並串謀及持有製作汽油彈之物品,案情惡質;惟其年僅十五歲,於審訊中坦承不諱並表悔意,量刑將兼顧懲罰與感化。
法庭認為控方證據完整無合理疑點,被告自白真實可信;陪同之父親雖有病歷但能適當協助,調查程序合法且無非自願壓力。
判詞於2022年2月18日宣佈,被告就四項控罪罪名成立,判刑日期待另行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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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1時左右,在九龍牛頭角上邨常逸樓外執勤之警員眼前,自常盛樓高處拋下數個裝載含82%硫酸等混合液體之膠樽及玻璃樽,導致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傷,制服被蝕破。案發後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含硫酸之漏斗、三把錘、扳手、刀具及兩罐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上述行為及與他人串謀製作汽油彈以供示威期間使用。被告案發時僅15歲餘,曾因襲擊及管有武器入教化院及勞教中心。
參考司徒池利案襲警投擲硫酸以5年為量刑起點;Wong Sum案通渠水襲人以3年為起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以8個月為起點;串謀縱火以3年為起點;並按被告於審訊首日認罪及其案前紀錄作適當減扣;最後採用整體量刑原則決定總刑期。
本案中,被告向執勤警員投擲高濃度腐蝕性液體並串謀製作汽油彈,對公共安全及人身構成重大威脅,案情極為嚴重;惟被告承認部分罪行節省司法資源,且年幼、智力偏低、需照顧患病父親等,具一定求情價值,但不足以抵銷罪行之惡劣性質,須予以顯著刑罰。
被告完全無視法紀及他人生命安危,雖表悔意並具年少因素,惟在嚴重案件中,青春並非強效減刑因素,須兼顧懲罰與威懾,確保法律尊嚴及社會秩序。
最終,本席判被告有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監禁4年;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判監6個月;串謀縱火罪判監2年半,其中後三罪並行執行,前罪分期執行,合併總刑期4年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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