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96 DCCC1095/2020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6

案件編號:

DCCC1095/2020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涉事日期 :

2020-03-04

涉事地點 :

牛頭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約1時許,與同伙在九龍牛頭角上邨住所混合砂糖、鹽、茄汁及通渠水等化學物質,裝入多個膠樽及玻璃樽,並自廚房窗向樓下兩名警員拋擲,造成警員制服及身體被硫酸腐蝕燒傷。警方搜查其住所,檢獲高濃度硫酸、製作汽油彈及多項攻擊性武器、工具,及WhatsApp通話記錄,證明其與同伙商議製作汽油彈和共謀縱火;被告承認第二、第三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第一及第四項控罪成立。

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至63及159A條,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

被告行為對執法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並涉製造與持有攻擊性武器及汽油彈,危險性高,須從嚴懲罰以維護法紀及公共安全;

被告供詞與證據相符,招認自願可靠,行為惡劣且具高度社會危害性,應予嚴懲以儆效尤。

被告就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庭押後量刑,將擇日進行量刑聆訊並宣告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11月,2020年3月2日凌晨,他於九龍牛頭角常盛樓,見值勤警員後,將多個混合糖、鹽、茄汁及通渠水並含82%硫酸的塑料及玻璃樽從高處拋下,造成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腐蝕液體灼傷並破壞制服。警方於現場及其住所內檢獲漏斗、打火機燃料、錘、扳手、刀等物品,被告錄影會面中承認意圖製作汽油彈及與他人串謀縱火,並對管有物品及攻擊性武器罪名認罪,其餘兩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

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等法例,並參照司徒池利、Wong Sum、蕭樂婷等相關先例:有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量刑起點定為五年;管有摧毀財物及攻擊性武器罪各以八個月為起點;串謀縱火罪以三年為起點,並適用整體量刑原則。

被告使用高濃度硫酸故意襲擊執勤警員,行為惡劣且極易致重傷甚至死亡;又於住所持有製作汽油彈及破壞工具,具預謀性。雖其年幼、認罪並須照顧患病父親,可作部分減刑,但不足以大幅降低刑罰。

法官認為,未成年及認罪固然可作減刑考量,然罪行性質及對維持法紀之威懾力更具重大社會意義,須以適當重刑予以警示,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尊嚴。

被告就有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判監4年;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判監6個月,與第四項罪刑分期執行;串謀縱火罪判監2年半,與第二、第三項罪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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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6
案件編號 DCCC1095/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3-04
涉事地點 牛頭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約1時許,與同伙在九龍牛頭角上邨住所混合砂糖、鹽、茄汁及通渠水等化學物質,裝入多個膠樽及玻璃樽,並自廚房窗向樓下兩名警員拋擲,造成警員制服及身體被硫酸腐蝕燒傷。警方搜查其住所,檢獲高濃度硫酸、製作汽油彈及多項攻擊性武器、工具,及WhatsApp通話記錄,證明其與同伙商議製作汽油彈和共謀縱火;被告承認第二、第三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第一及第四項控罪成立。</p><p>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至63及159A條,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p><p>被告行為對執法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並涉製造與持有攻擊性武器及汽油彈,危險性高,須從嚴懲罰以維護法紀及公共安全;</p><p>被告供詞與證據相符,招認自願可靠,行為惡劣且具高度社會危害性,應予嚴懲以儆效尤。</p><p>被告就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庭押後量刑,將擇日進行量刑聆訊並宣告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11月,2020年3月2日凌晨,他於九龍牛頭角常盛樓,見值勤警員後,將多個混合糖、鹽、茄汁及通渠水並含82%硫酸的塑料及玻璃樽從高處拋下,造成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腐蝕液體灼傷並破壞制服。警方於現場及其住所內檢獲漏斗、打火機燃料、錘、扳手、刀等物品,被告錄影會面中承認意圖製作汽油彈及與他人串謀縱火,並對管有物品及攻擊性武器罪名認罪,其餘兩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p><p>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等法例,並參照司徒池利、Wong Sum、蕭樂婷等相關先例:有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量刑起點定為五年;管有摧毀財物及攻擊性武器罪各以八個月為起點;串謀縱火罪以三年為起點,並適用整體量刑原則。</p><p>被告使用高濃度硫酸故意襲擊執勤警員,行為惡劣且極易致重傷甚至死亡;又於住所持有製作汽油彈及破壞工具,具預謀性。雖其年幼、認罪並須照顧患病父親,可作部分減刑,但不足以大幅降低刑罰。</p><p>法官認為,未成年及認罪固然可作減刑考量,然罪行性質及對維持法紀之威懾力更具重大社會意義,須以適當重刑予以警示,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尊嚴。</p><p>被告就有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判監4年;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判監6個月,與第四項罪刑分期執行;串謀縱火罪判監2年半,與第二、第三項罪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半監禁。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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