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97 DCCC1095/2020 串謀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7

案件編號:

DCCC1095/2020

控罪:

串謀縱火

涉事日期 :

2020-03-04

涉事地點 :

牛頭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廚房窗口,與同伙混合劏渠水、砂糖、食鹽、茄汁等製成腐蝕性液體,並先後投擲至少三個載液膠樽,擊中並嚴重燒傷樓下一隊軍裝警員。事發後警方按搜查令於被告住所檢獲多把錘、板手、生果刀、打火機燃料、防毒面具等攻擊性及用於製作汽油彈的工具,並於被告手機內發現其與同伙就製作汽油彈、投擲腐蝕液體等詳盡通訊紀錄。被告先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認罪,經審訊後進一步就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被裁定罪成。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淋潑腐蝕性液體屬重罪,串謀縱火及管有破壞性或攻擊性工具亦須嚴懲,量刑須兼顧罪行的惡質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被告悔意及年齡。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蓄意、危害嚴重,預備周詳並親自實施投擲,且持有多種攻擊工具及汽油彈原料,顯示社會危險性高;雖被告年僅15歲多且坦白認罪,但悔意不足,需以嚴厲刑罰發出阻嚇訊號。

被告雖有年幼及家屬陪同錄影會面等減輕因素,但整體案情反映其冷靜策劃、重複犯案及有組織犯罪傾向,故須予從嚴處理,以維護法紀及公共安全。

被告就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及串謀縱火罪四項控罪均被裁定罪成,法庭將於稍後日期宣告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九龍一住宅大廈高處投擲多個裝有糖、鹽、茄汁及通渠水混合而成含82%硫酸的膠樽及玻璃樽,意圖襲擊樓下一名警員,致對方制服及身體受損;其後警方在其住所內發現他管有三把錘、扳手、刀及兩罐打火機燃料等,並承認替他人保管以製作汽油彈並串謀縱火;被告案發時僅十五歲多,曾因襲擊及管有武器受教導處分。

本案四項控罪中,第1項有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定以5年至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2及3項分別以8個月監禁為起點;第4項串謀縱火以3年為量刑起點;最終採整體量刑原則後,合併判處實刑。

考慮被告以高濃度硫酸襲警及預謀製作汽油彈策劃縱火,行為性質惡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被告案發時僅十五歲多,於審訊中承認大部分罪行,並呈交求情信及社工報告顯示有悔意及家庭負擔;惟少年及認罪節省司法資源不構成強力減刑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罔顧法紀、性質嚴重,縱有年齡及家庭因素,仍需對其攻擊公職及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作出懲治,以儆效尤,維護法紀及社會安全。

被告各項控罪共被判監禁四年半,其中第一項四年,第二及第三項各六個月(與第四項兩年半同期執行),六個月刑期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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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7
案件編號 DCCC1095/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串謀縱火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3-04
涉事地點 牛頭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廚房窗口,與同伙混合劏渠水、砂糖、食鹽、茄汁等製成腐蝕性液體,並先後投擲至少三個載液膠樽,擊中並嚴重燒傷樓下一隊軍裝警員。事發後警方按搜查令於被告住所檢獲多把錘、板手、生果刀、打火機燃料、防毒面具等攻擊性及用於製作汽油彈的工具,並於被告手機內發現其與同伙就製作汽油彈、投擲腐蝕液體等詳盡通訊紀錄。被告先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認罪,經審訊後進一步就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被裁定罪成。</p><p>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淋潑腐蝕性液體屬重罪,串謀縱火及管有破壞性或攻擊性工具亦須嚴懲,量刑須兼顧罪行的惡質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被告悔意及年齡。</p><p>法官認為被告行為蓄意、危害嚴重,預備周詳並親自實施投擲,且持有多種攻擊工具及汽油彈原料,顯示社會危險性高;雖被告年僅15歲多且坦白認罪,但悔意不足,需以嚴厲刑罰發出阻嚇訊號。</p><p>被告雖有年幼及家屬陪同錄影會面等減輕因素,但整體案情反映其冷靜策劃、重複犯案及有組織犯罪傾向,故須予從嚴處理,以維護法紀及公共安全。</p><p>被告就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及串謀縱火罪四項控罪均被裁定罪成,法庭將於稍後日期宣告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九龍一住宅大廈高處投擲多個裝有糖、鹽、茄汁及通渠水混合而成含82%硫酸的膠樽及玻璃樽,意圖襲擊樓下一名警員,致對方制服及身體受損;其後警方在其住所內發現他管有三把錘、扳手、刀及兩罐打火機燃料等,並承認替他人保管以製作汽油彈並串謀縱火;被告案發時僅十五歲多,曾因襲擊及管有武器受教導處分。</p><p>本案四項控罪中,第1項有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定以5年至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2及3項分別以8個月監禁為起點;第4項串謀縱火以3年為量刑起點;最終採整體量刑原則後,合併判處實刑。</p><p>考慮被告以高濃度硫酸襲警及預謀製作汽油彈策劃縱火,行為性質惡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被告案發時僅十五歲多,於審訊中承認大部分罪行,並呈交求情信及社工報告顯示有悔意及家庭負擔;惟少年及認罪節省司法資源不構成強力減刑理由。</p><p>法官認為被告行為罔顧法紀、性質嚴重,縱有年齡及家庭因素,仍需對其攻擊公職及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作出懲治,以儆效尤,維護法紀及社會安全。</p><p>被告各項控罪共被判監禁四年半,其中第一項四年,第二及第三項各六個月(與第四項兩年半同期執行),六個月刑期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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