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98 DCCC770/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8

案件編號:

DCCC770/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與警隊對峙並拒絕多次警告,期間示威者築路障、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動用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最終於約下午4時50分至4時55分期間,12名被告在天橋下一帶被制服和拘捕。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

法庭認為被告不僅僅是被困現場的旁觀者,而是配戴防護裝備並與眾同穿黑衣共同行動,以鼓勵形式促進暴動,證據包括警方證人供詞及錄影片段,且被告未作任何解釋。

被告在暴動現場以人多勢眾壯大聲勢,冒着風險對抗警方執法,須負刑事責任。

被告一至十一就暴動罪名成立,待行量刑;被告十二就暴動罪不成立;被告三及被告九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15分至4時55分,約百至千名示威者在黃大仙龍翔道與沙田坳道交界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等雜物造成路面損毀,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最終制服多名示威者。經審訊,被告等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三名年僅16至18歲的被告呈交背景及感化報告以待量刑。

引用上訴法庭第78至80段判詞,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無指定量刑指引,但應按十二項因素衡量,包括: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或武器程度、暴動規模及持續時間、造成損害或傷亡、對公眾及社群的滋擾與影響、被告角色與參與程度及是否涉其他罪行等。

本案暴動持續約四十分鐘,雖人數眾多但於假日短暫,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僅限欄杆或路面;各被告均無籌劃、領導或直接施暴,也無其他犯罪紀錄,屬參與程度較低;年齡僅十六至十八歲,具悔意並盼重返學業;感化官報告建議教導所或勞教中心拘留,但考量其學業及前途,教導所拘留更為適宜。

法官認為教導所拘留有助被告接受教育及紀律訓練,平衡公眾利益與被告改過機會;感化令不符本案嚴重性及案情,不宜採用。

本席命令該三名被告進入教導所服刑,期滿後須接受一段法定監督。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8
案件編號 DCCC770/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與警隊對峙並拒絕多次警告,期間示威者築路障、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動用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最終於約下午4時50分至4時55分期間,12名被告在天橋下一帶被制服和拘捕。</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p><p>法庭認為被告不僅僅是被困現場的旁觀者,而是配戴防護裝備並與眾同穿黑衣共同行動,以鼓勵形式促進暴動,證據包括警方證人供詞及錄影片段,且被告未作任何解釋。</p><p>被告在暴動現場以人多勢眾壯大聲勢,冒着風險對抗警方執法,須負刑事責任。</p><p>被告一至十一就暴動罪名成立,待行量刑;被告十二就暴動罪不成立;被告三及被告九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15分至4時55分,約百至千名示威者在黃大仙龍翔道與沙田坳道交界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等雜物造成路面損毀,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最終制服多名示威者。經審訊,被告等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三名年僅16至18歲的被告呈交背景及感化報告以待量刑。</p><p>引用上訴法庭第78至80段判詞,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無指定量刑指引,但應按十二項因素衡量,包括: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或武器程度、暴動規模及持續時間、造成損害或傷亡、對公眾及社群的滋擾與影響、被告角色與參與程度及是否涉其他罪行等。</p><p>本案暴動持續約四十分鐘,雖人數眾多但於假日短暫,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僅限欄杆或路面;各被告均無籌劃、領導或直接施暴,也無其他犯罪紀錄,屬參與程度較低;年齡僅十六至十八歲,具悔意並盼重返學業;感化官報告建議教導所或勞教中心拘留,但考量其學業及前途,教導所拘留更為適宜。</p><p>法官認為教導所拘留有助被告接受教育及紀律訓練,平衡公眾利益與被告改過機會;感化令不符本案嚴重性及案情,不宜採用。</p><p>本席命令該三名被告進入教導所服刑,期滿後須接受一段法定監督。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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