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約數百名示威者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堵路對峙,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並焚燒電單車,警方發出警告及催淚驅散,並先後於現場拘捕五名被告,控以暴動罪及分別抗拒執行職務等罪。
暴動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簡易程序最高5年;抵抗執行職務罪視情節可處監禁或罰款。
各被告身處暴動現場,身着與示威者相類裝備並採取助長暴動之行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雖無前科,惟行為惡劣,須予以阻嚇與懲戒。
法官認為合法集會偶發升級為暴動,參與人士均應對集體性暴力負全部刑責,且抵抗警方執法屬惡質行為,為量刑須一併考慮。
五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及各項抵抗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判刑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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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四時,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路段爆發暴動,約千名示威者穿戴黑衣、戴口罩,以雨傘、膠馬、雜物堵路築防線,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磚塊及汽油彈,燒毀電單車、癱瘓交通並破壞財物。五名被告分批加入行動,共同目的下參與暴動,並在警方拘捕時明知對方執行職務仍予以抗拒,遂被控暴動罪及抗拒執法罪成。
法官採用即時監禁為主,參考先例,以維護法治、社會秩序及懲罰阻嚇為原則,按暴動規模與暴力程度訂立基準。
考慮暴動持續逾兩小時、約千人參與、有組織且使用汽油彈、磚頭等暴力,對公共安全及秩序造成重大破壞,個人初犯及求情因素不足以免於監禁。
儘管同情被告年輕初犯,惟暴動罪質量嚴重,須以實際監禁彰顯法律決心並具阻嚇效果,同時期望被告汲取教訓,促其更生。
最終,被告一判處監禁五十一個月,另就抗拒罪判處一個月,同期執行;被告二及被告四基於年少初犯及悔意,分別被判勞教中心令及教導所令;被告三及被告五則各被判監禁五十四個月,另就抗拒罪各判處二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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