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03 DCCC260/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3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連同逾二百名示威者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聚集,堵塞道路、設置路障,並以磚塊、汽油彈等雜物向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投擲、對峙,造成交通癱瘓及社會安寧受損。警方遂分階段予以驅散及快速推進拘捕,五名被告分別在不同地點被捕,並各自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各被告對所控罪名均不認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可處監禁最高十年;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職務罪可處監禁最高兩年。

被告身穿與大批示威者相近衣著及裝備,組織性參與堵路、擲物、焚毀電單車等暴動行為,致社會安寧嚴重破壞,且在警方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警告旗幟後仍拒絕離開,並在被截停時蓄意妨礙及襲擊警員。證據充分,足以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其主觀參與意圖及行為。

本案事件規模大、動用燃燒彈,地點繁忙且影響深遠,示威者明知警方正在執法仍採取暴力抗拒,社會危害性高。須予以嚴懲並警示,維護法紀與公共安寧。

法庭裁定被告一至五就暴動罪及抵抗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案件押後進行量刑聆訊,五名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規模暴動,約千人以雨傘、木板、膠馬設路障,堵塞交通、與警方對峙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焚燒電單車及破壞公私財產,社區陷入恐慌。五名被告身着黑衣、戴口罩及護目裝備,各於不同時段加入暴動並在警方拘捕時予以抗拒,最終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

暴動罪恰當刑罰為即時監禁,無固定指引,但參考多宗案例,量刑基準約40至54個月監禁,其抗拒執行職務可併入主控罪情考慮。

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必須懲罰並阻嚇以暴力破壞公共秩序之行為;示威者結集人多勢眾,以武器攻擊警方及焚毀財產,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律不容許此等暴力行為。

雖被告年輕且為初犯,但群體暴力及對社會影響嚴重,年輕非減刑理由;判刑既要體現懲罰阻嚇,亦盼予以更生機會,故一律須即時監禁或教導所令。

被告1因未曾實質暴力行為但現場助勢,獲酌減三個月,判處監禁51個月及抗拒罪1個月,同期執行;被告2及被告4因年輕初犯及具悔意,改判分別進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令;被告3及被告5因參與激烈抗爭及無悔意,均判處監禁54個月及抗拒罪2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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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3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連同逾二百名示威者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聚集,堵塞道路、設置路障,並以磚塊、汽油彈等雜物向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投擲、對峙,造成交通癱瘓及社會安寧受損。警方遂分階段予以驅散及快速推進拘捕,五名被告分別在不同地點被捕,並各自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各被告對所控罪名均不認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可處監禁最高十年;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職務罪可處監禁最高兩年。</p><p>被告身穿與大批示威者相近衣著及裝備,組織性參與堵路、擲物、焚毀電單車等暴動行為,致社會安寧嚴重破壞,且在警方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警告旗幟後仍拒絕離開,並在被截停時蓄意妨礙及襲擊警員。證據充分,足以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其主觀參與意圖及行為。</p><p>本案事件規模大、動用燃燒彈,地點繁忙且影響深遠,示威者明知警方正在執法仍採取暴力抗拒,社會危害性高。須予以嚴懲並警示,維護法紀與公共安寧。</p><p>法庭裁定被告一至五就暴動罪及抵抗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案件押後進行量刑聆訊,五名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規模暴動,約千人以雨傘、木板、膠馬設路障,堵塞交通、與警方對峙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焚燒電單車及破壞公私財產,社區陷入恐慌。五名被告身着黑衣、戴口罩及護目裝備,各於不同時段加入暴動並在警方拘捕時予以抗拒,最終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p><p>暴動罪恰當刑罰為即時監禁,無固定指引,但參考多宗案例,量刑基準約40至54個月監禁,其抗拒執行職務可併入主控罪情考慮。</p><p>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必須懲罰並阻嚇以暴力破壞公共秩序之行為;示威者結集人多勢眾,以武器攻擊警方及焚毀財產,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律不容許此等暴力行為。</p><p>雖被告年輕且為初犯,但群體暴力及對社會影響嚴重,年輕非減刑理由;判刑既要體現懲罰阻嚇,亦盼予以更生機會,故一律須即時監禁或教導所令。</p><p>被告1因未曾實質暴力行為但現場助勢,獲酌減三個月,判處監禁51個月及抗拒罪1個月,同期執行;被告2及被告4因年輕初犯及具悔意,改判分別進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令;被告3及被告5因參與激烈抗爭及無悔意,均判處監禁54個月及抗拒罪2個月,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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