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約兩百名示威者堵路、組織路障,以雨傘、鐵枝、磚塊及汽油彈對峙及投擲,並焚燒電單車,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其後警方多次警告並發射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驅散,五人分別於現場被捕並被指控暴動罪及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均不認罪,法庭經詳細審理後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暴動罪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0年;抗拒執行職務罪則依《警隊條例》第63條量刑。
被告明知現場為暴動現場,身著示威者常用黑衣並持防禦及攻擊裝備,在集體對抗中有共同目的,且於被捕過程中抗拒警方執法,符合暴動及抗拒執法罪行要素,證據可靠,法庭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各項控罪成立。
法庭認為示威由合法集會迅速演變為暴動,被告人非無辜第三者,均以暴力或威嚇手段破壞社會安寧,對警方執法予以抗拒,其行為須受嚴厲懲處以維持法治。
被告各就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現押候量刑,待後續審訊決定具體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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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四時,五名被告與逾千名示威者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以膠馬、木板及雨傘築路障,堵塞交通,並向警方投擲磚塊及汽油彈,焚燒電單車,破壞公私財物,期間被告明知對方為執行職務之警員仍予以抗拒,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
本案暴動罪屬嚴重公眾秩序犯罪,宜即時監禁;量刑須維護法治和社會秩序,並參考類似案例,以54個月監禁為基準。
考慮暴動規模大、持續逾兩小時、組織性強、實施暴力及破壞財物,並就被告健康、年齡、初犯及家庭責任等情況作個別調整。
此暴動非即興,參與者以游擊式攻擊警員,嚴重擾亂社會,年輕初犯須平等受罰亦應獲更生機會,量刑須兼顧懲罰與教育。
被告1被判監禁51個月,第二及第四被告分別判處勞教中心令及教導所令,第三及第五被告各被判監禁54個月,均就暴動罪及抗拒執法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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