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05 DCCC260/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5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中國國慶假期下午,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由和平集會演變成大規模衝突。示威者在東西行車線以雨傘、膠圍欄等雜物築路障,阻塞交通,以磚塊、汽油彈等物擲向警務人員,並在多次警告及催淚彈驅散下與警隊反覆對峙。警員分階段施放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並實施快速推進拘捕,五名被告在不同地點被制服,分別被控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罪。

根據香港法例〈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參與暴動人士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最高監禁十年;另依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執行職務可處罰款及監禁。

鑑於被告於混亂現場身穿與示威者相近服飾及防護裝備,明知屬暴動情況仍刻意留守、與他人協同作出擾亂行為並抗拒拘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量刑須嚴懲以維護法紀及預防類似事件重演。

法官認為暴動及抗拒執法屬參與性罪行,應綜合被告衣著、裝備、現場位置、行為方式及抗拒程度等客觀事實,推斷其主觀意圖,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裁定,強調量刑須兼顧懲罰、威懾與預防效果。

法庭裁定五名被告均罪成,分別犯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並押後至另行日期進行量刑聆訊,以待宣告具體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一場涉及逾千人的暴動,示威者以雨傘、木板、膠水馬設路障,堵塞來往道路,並向警方投擲磚塊、汽油彈及其他雜物,癱瘓交通及破壞社區秩序。警方多次發出口頭勸喻、警告及使用催淚氣體、橡膠子彈驅散無效,遂在不同地點拘捕示威者。被告於明知對方為執行職務之警員時,或以身體抵抗,或助長他人抗拒,遂被裁定暴動及抗拒公職罪成。

本案以即時監禁為主,參考過往暴動案判例,確立以54個月監禁為基準,再根據被告參與程度和個人情節作適度調整。

量刑須反映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的決心,以懲罰和阻嚇為目的;被告以暴力及人多勢眾方式參與暴動,延長及加劇混亂,個人動機並非減刑因素;社會和諧及市民安全受嚴重破壞,須給予嚴厲回應。

法庭同情年輕初犯者背景及將來更生機會,惟鑑於罪行嚴重,仍無可避免地判處監禁;期望被告能藉此次教訓改過自新,不負青春。

第一被告監禁51個月;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令;第三被告監禁54個月;第四被告判處教導所令;第五被告監禁54個月,並就抗拒公職各加刑兩個月,與主刑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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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5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中國國慶假期下午,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由和平集會演變成大規模衝突。示威者在東西行車線以雨傘、膠圍欄等雜物築路障,阻塞交通,以磚塊、汽油彈等物擲向警務人員,並在多次警告及催淚彈驅散下與警隊反覆對峙。警員分階段施放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並實施快速推進拘捕,五名被告在不同地點被制服,分別被控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罪。</p><p>根據香港法例〈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參與暴動人士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最高監禁十年;另依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執行職務可處罰款及監禁。</p><p>鑑於被告於混亂現場身穿與示威者相近服飾及防護裝備,明知屬暴動情況仍刻意留守、與他人協同作出擾亂行為並抗拒拘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量刑須嚴懲以維護法紀及預防類似事件重演。</p><p>法官認為暴動及抗拒執法屬參與性罪行,應綜合被告衣著、裝備、現場位置、行為方式及抗拒程度等客觀事實,推斷其主觀意圖,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裁定,強調量刑須兼顧懲罰、威懾與預防效果。</p><p>法庭裁定五名被告均罪成,分別犯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並押後至另行日期進行量刑聆訊,以待宣告具體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一場涉及逾千人的暴動,示威者以雨傘、木板、膠水馬設路障,堵塞來往道路,並向警方投擲磚塊、汽油彈及其他雜物,癱瘓交通及破壞社區秩序。警方多次發出口頭勸喻、警告及使用催淚氣體、橡膠子彈驅散無效,遂在不同地點拘捕示威者。被告於明知對方為執行職務之警員時,或以身體抵抗,或助長他人抗拒,遂被裁定暴動及抗拒公職罪成。</p><p>本案以即時監禁為主,參考過往暴動案判例,確立以54個月監禁為基準,再根據被告參與程度和個人情節作適度調整。</p><p>量刑須反映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的決心,以懲罰和阻嚇為目的;被告以暴力及人多勢眾方式參與暴動,延長及加劇混亂,個人動機並非減刑因素;社會和諧及市民安全受嚴重破壞,須給予嚴厲回應。</p><p>法庭同情年輕初犯者背景及將來更生機會,惟鑑於罪行嚴重,仍無可避免地判處監禁;期望被告能藉此次教訓改過自新,不負青春。</p><p>第一被告監禁51個月;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令;第三被告監禁54個月;第四被告判處教導所令;第五被告監禁54個月,並就抗拒公職各加刑兩個月,與主刑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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