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約二百名示威者以膠馬、雨傘等堵塞東西行車線,投擲磚塊及汽油彈,癱瘓交通並破壞公私財物。警方先後多次揚聲警告並發射催淚彈驅散,隨後於不同地點拘捕五名被告。各被告均否認暴動罪及分別就抗拒警務人員執法罪名。
根據《公安條例》第19(2)條,參與暴動最高可處監禁十年;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可處監禁或罰款。
被告集體性質明顯,參與人數眾多且使用攻擊性工具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嚴重威脅公共秩序,須以實際監禁彰顯威懾及維護法治。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非一時衝動,屬有組織及共同目的的暴力抗爭,對執法態度頑固、毫無悔意,必須嚴懲以維護社會安寧。
法院以暴動罪及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分別判處被告監禁三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合併計算後每人刑期介乎三年六個月至五年,並須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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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國慶假期下午,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至少千人之暴動,示威者築路障堵塞交通,並分批以磚塊、汽油彈等投擲警員和設施,與警方對峙並抗拒拘捕,損毀公私財產,最終各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和抵抗執行職務罪名成立。
暴動罪一般須即時監禁,刑期依參與程度及暴力性質決定,法院參考先例,以約54個月為基準刑期,兼顧維護法治、懲罰及阻嚇原則。
本案涉及超過兩小時之大規模、有組織暴動,參與人數眾多且裝備完善,多次向防線投擲硬物及汽油彈,導致警員受傷及社區陷入恐慌,需透過嚴厲刑罰彰顯對公共秩序之決心。
即使被告多為年輕初犯,法院須平衡懲罰與更生,認為年輕並非免刑理由,每人須為其行為承擔後果,並期望刑後能重返守法正途。
第一被告判監禁51個月;第二被告判進入教導所;第三被告判監禁54個月;第四被告判進入教導所;第五被告判監禁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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