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等五人與約二百名示威者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以雨傘、房署膠馬、磚塊及汽油彈等物堵路、組成人牆與軍裝及便衣警員對峙,雙方爆發多輪推進、催淚煙並互相投擲雜物,現場交通癱瘓、公物與私人財產受損,構成暴動。警方分批在龍翔道東西行、公園路口及小巴站等處將五名被告逮捕,各被告在警員表明身份並施以制服時,均曾掙扎或用手肘、鐵枝等抵抗,遂被分別加控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責罪。
依《公安條例》暴動罪公訴程序最高刑期可至十年監禁;依《警隊條例》抗拒執行職務罪可科處罰款並監禁若干年。
五被告身穿與示威者近似之裝備,現場未見合法活動,明知屬暴動仍留守並參與或助勢抗警,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並妨礙執法,須予嚴懲。
示威者有組織、有預謀,暴力升級且流動性強;被告裝備齊全,意圖明顯,抗拒警員拘捕之舉更見其參與暴動之決心,宜從重量刑以維公共秩序。
本案五名被告各就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法院將另行宣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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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五名被告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約千人共同行動,堵塞馬路、築起路障,以磚塊、汽油彈、雨傘等物件攻擊及抗拒警務人員,多次重組對峙並延續逾二小時,導致交通癱瘓、公私財物受損及社會秩序嚴重混亂,五人其後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
以即時監禁為準,按暴動規模、組織程度、持續時間、人數及暴力程度確立54個月為基本量刑基準,並參酌相關案例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
被告參與有組織且持續逾二小時的暴動,以暴力破壞及干擾警方執法,對社會造成廣泛恐懼與混亂,須以懲罰和阻嚇為主要量刑目的;其年輕及初犯情節非獨立減刑理由。
法官認為維護公眾秩序決心不可動搖,並期待被告服刑後能悔改、更生。
被告一監禁51個月(含抗拒罪);被告二及被告四分別判處勞教中心令及教導所令;被告三及被告五各監禁54個月(含抗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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