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08 DCCC260/2020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8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一場涉約二百人的社會事件中,示威者以房署膠馬、雜物堵路,並攜帶雨傘、護目鏡、手套等裝備與防暴警察對峙,投擲磚塊、汽油彈,燒毀電單車,癱瘓交通並破壞公私財物。五名被告分別身著黑衣、戴口罩及護具,在警方向現場多次發出警告及施放催淚煙後,拒絕離去,其後於嘗試攀爬圍欄或奔逃時遭警員制服並拘捕,各被控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可處最高十年監禁;《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職務罪,視乎程序可處最高監禁或罰款。

被告行為屬暴力升級,破壞社會安寧並公然對抗執法,情節嚴重,須予以有力回應及懲罰,以維護公共秩序及警察執法權威。

示威由和平轉向群眾性暴動,參與者裝備一致、人數眾多,阻礙道路並攻擊執法人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須嚴懲以示警戒。

五名被告因暴動罪及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待另行量刑聆訊決定具體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等地發生暴動,逾千人堵塞道路,以雨傘、膠馬等設路障,並向警方投擲磚塊、汽油彈和雜物,導致交通癱瘓及公私財物損毀。五名被告在有共同目的下分時段參與並在警方拘捕時予以抗拒,最終被裁定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

本案以暴動罪為最嚴重控罪,適用即時監禁,法庭參考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之原則,以先例如梁天琦案等作指引,並視暴動規模、武器使用及社會危害性訂立量刑基準。

考量涉案人數逾千、行動持續逾兩小時、以雨傘、防暴設備設路障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對社區及警方構成重大危害;被告雖為年輕初犯,惟暴動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深遠,難以酌情免於監禁。

法官認為被告行動具有組織性並助長暴動氣勢,破壞社會和諧與公共秩序;雖同情年輕初犯有可塑性,但須為其行為付上代價,期望教化後能改過自新。

綜合上述,本席以5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五名被告分別獲判即時監禁51至54個月不等,抗拒執行職務罪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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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8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一場涉約二百人的社會事件中,示威者以房署膠馬、雜物堵路,並攜帶雨傘、護目鏡、手套等裝備與防暴警察對峙,投擲磚塊、汽油彈,燒毀電單車,癱瘓交通並破壞公私財物。五名被告分別身著黑衣、戴口罩及護具,在警方向現場多次發出警告及施放催淚煙後,拒絕離去,其後於嘗試攀爬圍欄或奔逃時遭警員制服並拘捕,各被控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可處最高十年監禁;《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職務罪,視乎程序可處最高監禁或罰款。</p><p>被告行為屬暴力升級,破壞社會安寧並公然對抗執法,情節嚴重,須予以有力回應及懲罰,以維護公共秩序及警察執法權威。</p><p>示威由和平轉向群眾性暴動,參與者裝備一致、人數眾多,阻礙道路並攻擊執法人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須嚴懲以示警戒。</p><p>五名被告因暴動罪及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待另行量刑聆訊決定具體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等地發生暴動,逾千人堵塞道路,以雨傘、膠馬等設路障,並向警方投擲磚塊、汽油彈和雜物,導致交通癱瘓及公私財物損毀。五名被告在有共同目的下分時段參與並在警方拘捕時予以抗拒,最終被裁定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p><p>本案以暴動罪為最嚴重控罪,適用即時監禁,法庭參考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之原則,以先例如梁天琦案等作指引,並視暴動規模、武器使用及社會危害性訂立量刑基準。</p><p>考量涉案人數逾千、行動持續逾兩小時、以雨傘、防暴設備設路障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對社區及警方構成重大危害;被告雖為年輕初犯,惟暴動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深遠,難以酌情免於監禁。</p><p>法官認為被告行動具有組織性並助長暴動氣勢,破壞社會和諧與公共秩序;雖同情年輕初犯有可塑性,但須為其行為付上代價,期望教化後能改過自新。</p><p>綜合上述,本席以5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五名被告分別獲判即時監禁51至54個月不等,抗拒執行職務罪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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