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09 DCCC260/2020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9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逾二百名示威者共同組織並參與非法集結。現場人士身穿深色服飾、戴口罩及防護裝備,以雨傘及膠圍欄等雜物堵路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焚燒電單車,造成交通癱瘓及公物損毀,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先後發出口頭及旗幟警告,並動用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驅散,隨後於沙南道、小巴站及東西行車線一帶展開快攻拘捕行動。五名被告於截停過程中均有抵抗執行職務之行為,最終被控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

法官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警隊條例》第63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抗拒執行職務罪則視情節判以罰款及監禁。

鑑於被告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組織路障並投擲危險物品,且在拘捕過程中多次抵抗,公眾安全受嚴重威脅,故須判以嚴厲刑罰以示警戒。

法官指出,合法集會自由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一旦參與者以暴力對抗執法,便喪失基本權利保障,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案件待量刑期日由區域法院另行公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九龍黃大仙一帶,與逾千名示威者堵路、築路障,並向警員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與警方對峙,後分別抗拒被捕。經審訊,五人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

法官以維護法治為目的,認為暴動罪必須即時監禁,參酌過去相關大型暴動案判例,確立54個月為基準,再依個案情節調整。

考量本案暴動持續逾兩小時、參與者眾多且裝備統一,以暴力攻擊警員並破壞設施,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判決兼顧懲罰與阻嚇;對年輕初犯、健康和家庭背景酌情減刑或採取更生處遇。

法官認為示威者以暴力破壞公共秩序,應予嚴懲;同時對年輕被告仍抱更生期望,判刑既要具阻嚇力,亦不致剝奪其改過機會。

最終,第一被告監禁51個月;第二被告判處感化中心令;第三被告監禁54個月(含抗拒執行職務罪期,同期執行);第四被告進入教導所;第五被告監禁54個月(含抗拒罪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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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09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逾二百名示威者共同組織並參與非法集結。現場人士身穿深色服飾、戴口罩及防護裝備,以雨傘及膠圍欄等雜物堵路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焚燒電單車,造成交通癱瘓及公物損毀,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先後發出口頭及旗幟警告,並動用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驅散,隨後於沙南道、小巴站及東西行車線一帶展開快攻拘捕行動。五名被告於截停過程中均有抵抗執行職務之行為,最終被控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p><p>法官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警隊條例》第63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抗拒執行職務罪則視情節判以罰款及監禁。</p><p>鑑於被告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組織路障並投擲危險物品,且在拘捕過程中多次抵抗,公眾安全受嚴重威脅,故須判以嚴厲刑罰以示警戒。</p><p>法官指出,合法集會自由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一旦參與者以暴力對抗執法,便喪失基本權利保障,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p><p>五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案件待量刑期日由區域法院另行公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九龍黃大仙一帶,與逾千名示威者堵路、築路障,並向警員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與警方對峙,後分別抗拒被捕。經審訊,五人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p><p>法官以維護法治為目的,認為暴動罪必須即時監禁,參酌過去相關大型暴動案判例,確立54個月為基準,再依個案情節調整。</p><p>考量本案暴動持續逾兩小時、參與者眾多且裝備統一,以暴力攻擊警員並破壞設施,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判決兼顧懲罰與阻嚇;對年輕初犯、健康和家庭背景酌情減刑或採取更生處遇。</p><p>法官認為示威者以暴力破壞公共秩序,應予嚴懲;同時對年輕被告仍抱更生期望,判刑既要具阻嚇力,亦不致剝奪其改過機會。</p><p>最終,第一被告監禁51個月;第二被告判處感化中心令;第三被告監禁54個月(含抗拒執行職務罪期,同期執行);第四被告進入教導所;第五被告監禁54個月(含抗拒罪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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