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10 DCCC260/2020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2610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及其他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先以雨傘、膠馬、交通筒等雜物堵路築成人牆,並持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投擲,癱瘓道路、破壞公物及對警員施襲。警方多次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並展示警告旗幟,隨後發射催淚氣體及橡膠子彈進行驅散。驅散及追捕行動中,各被告在不同地點被捕時,均曾嘗試爬越圍欄或逃跑,並以各種方式抗拒或襲警。法庭經審核充分錄影片段及警員證供,認定其罪行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經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依《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執行職務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

被告在高度動亂環境中扮演積極角色,配備防護及攻擊性裝備,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造成嚴重破壞,並在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時強行抗拒或襲擊,情節極其嚴重,必須嚴懲以彰顯法治並具警示效應。

被告與他人協同行動、互為呼應,明顯有組織性與共同目的,其行為已超出合法集會範疇,構成非法集結並演變為暴動,理應予以嚴厲處分,不宜從輕。

被告等五人就暴動罪及相關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另行量刑聆訊以決定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千人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以雨傘、膠馬及雜物設路障癱瘓交通,並以磚塊、汽油彈等向警務人員投擲,期間與警隊對峙逾兩小時,多名示威者互相掩護並抗拒拘捕,導致公共秩序及財產受嚴重破壞。五名被告先後加入行動,個別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成立。

本案以暴動罪為最嚴重控罪,適宜即時監禁,並參考先例及暴動規模、參與程度釐定約48至54個月基準,抗拒職務並入整體量刑。

法庭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為宗旨,強調懲罰與阻嚇。考量行動具組織性、人數眾多、使用武器攻擊警員、破壞財物,造成社區恐慌,故需嚴懲;亦兼顧被告年輕、健康等情節酌情減輕。

法官認為被告雖屬年輕初犯,但暴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不可輕縱;惟應平衡處罰與更生,期盼他們汲取教訓、重回正軌。

最終,第一、第三及第五被告分別被判即時監禁51至54個月(暴動罪與抗拒職務罪同期執行);第二及第四被告則分別被判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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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10
案件編號 DCCC26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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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及其他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先以雨傘、膠馬、交通筒等雜物堵路築成人牆,並持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投擲,癱瘓道路、破壞公物及對警員施襲。警方多次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並展示警告旗幟,隨後發射催淚氣體及橡膠子彈進行驅散。驅散及追捕行動中,各被告在不同地點被捕時,均曾嘗試爬越圍欄或逃跑,並以各種方式抗拒或襲警。法庭經審核充分錄影片段及警員證供,認定其罪行成立。</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經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依《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執行職務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p><p>被告在高度動亂環境中扮演積極角色,配備防護及攻擊性裝備,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造成嚴重破壞,並在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時強行抗拒或襲擊,情節極其嚴重,必須嚴懲以彰顯法治並具警示效應。</p><p>被告與他人協同行動、互為呼應,明顯有組織性與共同目的,其行為已超出合法集會範疇,構成非法集結並演變為暴動,理應予以嚴厲處分,不宜從輕。</p><p>被告等五人就暴動罪及相關抗拒執行職務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另行量刑聆訊以決定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千人於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以雨傘、膠馬及雜物設路障癱瘓交通,並以磚塊、汽油彈等向警務人員投擲,期間與警隊對峙逾兩小時,多名示威者互相掩護並抗拒拘捕,導致公共秩序及財產受嚴重破壞。五名被告先後加入行動,個別被裁定暴動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成立。</p><p>本案以暴動罪為最嚴重控罪,適宜即時監禁,並參考先例及暴動規模、參與程度釐定約48至54個月基準,抗拒職務並入整體量刑。</p><p>法庭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為宗旨,強調懲罰與阻嚇。考量行動具組織性、人數眾多、使用武器攻擊警員、破壞財物,造成社區恐慌,故需嚴懲;亦兼顧被告年輕、健康等情節酌情減輕。</p><p>法官認為被告雖屬年輕初犯,但暴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不可輕縱;惟應平衡處罰與更生,期盼他們汲取教訓、重回正軌。</p><p>最終,第一、第三及第五被告分別被判即時監禁51至54個月(暴動罪與抗拒職務罪同期執行);第二及第四被告則分別被判教導所令。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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