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6日晚在深水埗鴨寮街向小販購買10支高功率雷射筆後遭警員截停,期間被告以抗拒行動與警員拉扯,其後被捕並送院接受治療。期間被告重設手機,刪除通訊及個人資料。被告被控三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及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審訊中,法庭採錄閉路電視、專家證供、警護人員及手機鑑證報告,辯方以觀星為由自辯。法官根據本地及外國判例,界定攻擊性武器須具體傷人意圖及妨礙司法公正須有傾向和意圖要件,裁定被告管有武器因缺乏具體意圖不成立,惟其抗拒截查及有意刪除證據阻撓調查,構成第二、三控罪成立。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可處監禁最高2年;妨礙司法公正罪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可處監禁最高2年。
酌量考慮被告無前科、案發動機及行為對司法調查及公共秩序影響,並須達到懲戒及阻嚇效果。
被告於截查過程中公然抗拒並在明知手機將作證物時仍重設刪除資料,漠視法律程序,需予以適當刑罰。
被告就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判監12個月,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8個月,合併執行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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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購買10支高功率雷射筆後遭警員截停,對其抗拒並逃跑,隨即被拘捕,送院治療期間重設手機刪除通訊資料。被告否認三項控罪,最終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但抗拒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成立。
按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抗拒警員最高刑期2年,妨礙司法公正最高可判7年;相關判例明確指出,襲警及阻礙司法公正行為須即時監禁,以實現懲罰及阻嚇目的。
抗拒警員行為雖屬短暫,但須具足夠阻嚇作用,量刑起點訂為6星期即時監禁;被告在醫院冷靜環境下預謀重設手機以刪除證據,明顯妨礙警方調查,量刑起點為9個月,即時監禁,考量其良好背景不足以減刑。
兩罪雖源於同一事件但性質迥異,抗拒與刪除證據分別定罪;綜合案情及被告品格,認為9個月監禁已能達到懲罰與阻嚇效果,遂命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最終被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兩項定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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