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14 DCCC2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14

案件編號:

DCCC2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11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十名被告於2021年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指控其於2019年8月11日晚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案中錄影片段及多名證人證供顯示,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口罩、護目鏡及頭盔,堵塞警署通道、擲投汽油彈、磚頭及催淚彈,並以暴力阻撓警員推進。警隊先後多次舉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隨後沿路逐步推進並陸續拘捕被告。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1)及(2)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罰10年徒刑;

法官認為多名被告身處暴動範圍內,衣飾裝備與示威者一致,未即時離場且藉由裝備及行動壯大集結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環境證據已充分證明其具有參與集結暴動的意圖及行為;

法官指出,現場錄影及證人供詞均屬可靠,環境證據足以排除被告僅為旁觀者,並無就被告行使緘默權作任何不利推定,惟第六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裁定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其餘九名被告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十人於2019年8月11日約1838至2000時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一帶非法集結,期間逾千人身穿黑衣、佩戴頭盔、口罩及裝備,向尖沙咀警署投擲磚塊、汽油彈和催淚彈返投,使用激光筆照射警署及警員,並圍堵道路、掀磚頭、設置雨傘陣。法庭依靠位置、衣飾和裝備推論各被告具參與及鼓動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遂以暴動罪定罪。

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監禁;判刑時參酌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目標及持續時間,並依據Tang Ho Yin及Blackshaw等案例所訂原則,確立起點刑期為三年九個月。

各被告雖無直接施暴證據,惟事前裝備充分、現場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應即時監禁。考量被告年齡、學業、工作表現及家庭負擔等求情理由,個別減刑三至六個月。

暴動嚴重程度高,針對警署及警員的挑戰不僅破壞社會秩序,更動搖法治基石;即時監禁為唯一恰當處置,減刑幅度須量力而行。

各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除第4、第5及第9被告各判監三年九個月外,其餘被告均判監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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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14
案件編號 DCCC23/2021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8-11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十名被告於2021年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指控其於2019年8月11日晚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案中錄影片段及多名證人證供顯示,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口罩、護目鏡及頭盔,堵塞警署通道、擲投汽油彈、磚頭及催淚彈,並以暴力阻撓警員推進。警隊先後多次舉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隨後沿路逐步推進並陸續拘捕被告。</p><p>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1)及(2)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罰10年徒刑;</p><p>法官認為多名被告身處暴動範圍內,衣飾裝備與示威者一致,未即時離場且藉由裝備及行動壯大集結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環境證據已充分證明其具有參與集結暴動的意圖及行為;</p><p>法官指出,現場錄影及證人供詞均屬可靠,環境證據足以排除被告僅為旁觀者,並無就被告行使緘默權作任何不利推定,惟第六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p><p>裁定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其餘九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十人於2019年8月11日約1838至2000時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一帶非法集結,期間逾千人身穿黑衣、佩戴頭盔、口罩及裝備,向尖沙咀警署投擲磚塊、汽油彈和催淚彈返投,使用激光筆照射警署及警員,並圍堵道路、掀磚頭、設置雨傘陣。法庭依靠位置、衣飾和裝備推論各被告具參與及鼓動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遂以暴動罪定罪。</p><p>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監禁;判刑時參酌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目標及持續時間,並依據Tang Ho Yin及Blackshaw等案例所訂原則,確立起點刑期為三年九個月。</p><p>各被告雖無直接施暴證據,惟事前裝備充分、現場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應即時監禁。考量被告年齡、學業、工作表現及家庭負擔等求情理由,個別減刑三至六個月。</p><p>暴動嚴重程度高,針對警署及警員的挑戰不僅破壞社會秩序,更動搖法治基石;即時監禁為唯一恰當處置,減刑幅度須量力而行。</p><p>各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除第4、第5及第9被告各判監三年九個月外,其餘被告均判監三年六個月。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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