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2019年7月26日至27日期間,被告在元朗組織了未經授權的公開遊行,以譴責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的暴力事件,儘管警務處處長已發出禁止令並在上訴中維持該禁止令。他在廣播範圍廣泛的記者會上公開宣佈計劃無視禁令,吸引數千名參加者聚集在青山公路及相鄰街道,導致嚴重的交通及運輸混亂、與警方對峙、設置路障及零星暴力行為,最終集會於當晚深夜解散。
組織未經授權的集會屬於一種先發制人的公共秩序罪行,其罪質重點在於參與人數及事件背景;量刑必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維護公共秩序及安全,對他人起到威懾作用,給予適當的刑罰,並公開譴責該行為。
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有意違抗合法的禁令、廣泛動盪的不穩定背景、集會規模龐大、造成廣泛混亂、有暴力衝突及具挑釁性的記者會;減刑因素僅限於其及早認罪、表達悔意及個人情況,但並不具特殊性。
法官認為,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被告有意挑戰公共秩序,低估了固有風險,儘管有調解嘗試仍未能阻止暴力,結果只有立即監禁才是合適的量刑選擇。
法院在對其及早認罪予以全面折扣後,就組織未經授權的集會一罪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