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16:15至16:55,在黃大仙龍翔道與沙田坳道間集結。示威者身着黑衣、戴口罩及頭盔,沿路築路障、拋擲磚頭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並遭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被告於南北館天橋下附近逐一被捕。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要件,須證明被告以促進暴動行為參與非法集結,並達至無合理疑點標準;管有攻擊性武器需證明意圖傷人。
被告1至10於暴動核心據點被捕,身着黑衣並配備眼罩、防毒口罩、手套等裝備,無合理解釋,推論以鼓勵形式參與;被告11以急救裝備現身,視為支援暴動者;被告12缺乏該等裝備,合理疑點下無罪。
裁定被告1至11在現場非僅在場,而是促進暴動的參與者;被告12及被告3、被告9管有武器控罪因無足夠意圖證據而不成立。
被告十一人暴動罪名成立;另有一被告暴動罪不成立;兩被告管有武器控罪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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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15分至4時55分,九龍黃大仙東頭邨道與龍翔道交界爆發激烈示威,近千名黑衣示威者築路障、拋磚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期間道路癱瘓並起火。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速龍小隊協助掃蕩,十一名被告在障礙物附近被制服,後被控暴動罪並判罪名成立。
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判刑需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與暴力程度、暴動規模與持續時間、警告效力、造成傷亡或財損、對公眾及社區影響、被告角色與參與程度、有無其他罪行等。
本案暴動雖規模大但持續約40分鐘,無人受重傷、財損輕微;三被告案發時年僅16至18歲,非主導或暴力行為者,背景良好、無前科,均表達悔意並願重回校園,故宜以教導所拘留,兼顧教育與懲戒。
法官認為教導所拘留令能平衡懲治與改造,符合三被告年齡及個性需要,並兼顧公眾利益,對三被告施以相同方式處理,符合法理與公平原則。
最終,法庭命令三名被告進入教導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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