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2 DCCC868/2019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62

案件編號:

DCCC868/2019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荃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荃灣海壩街一帶,與其他不詳人士組織傘陣,堵路並用雨傘組成防線,向警方推進、投擲磚塊及燃燒彈,並將一張橫額拖往火堆中焚毀,違抗警員口頭勸喻、旗號警告及催淚彈驅散,被控暴動罪,首名被告另涉縱火罪。法庭透過多段警方及傳媒錄影片段及證人證供,綜合判斷四名被告均有參與暴動行為。

法院依據《公安罪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刑事罪條例》第61(3)條縱火罪,並參酌非法集結與夥同犯罪要件,以犯罪性質、共同意圖、暴力程度及對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作量刑標準。

被告在二百餘人的暴動中,以傘陣掩護並推進路障,持續擲磚塊、投擲燃燒彈,嚴重擾亂秩序並加劇執法難度;影片與警員證供顯示其主觀蓄意及客觀破壞社會安寧,須予嚴厲處罰。

法官認為示威已逾越和平集會範疇,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及破壞性,現場參與者若未即時離開即構成共同犯罪;被告黑衣蒙面、防護裝備齊全,非偶然旁觀,顯示明確參與意圖,對公共安全造成實質威脅。

法庭裁定被告就暴動罪(及適用的縱火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3至4時,約百餘人在荃灣大河道與海壩街交界與警方對峙。示威者設路障、投擲磚塊、水樽及汽油彈並引火;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雙方拉鋸約二十分鐘後拘捕包括被告在內五人。被告不認罪,法庭裁定均犯暴動罪,首被告另就縱火罪成立。

參照類似判例,暴動罪最高十年、縱火罪最高終身,依案發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及社會危害,以4年6個月為兩罪起點,兼顧阻嚇與刑罰原則。

法官認為本案雖小型衝突,但示威者以燃燒彈及硬物攻擊嚴重危及公眾安全;各被告共同參與暴動,首被告縱火加劇危險,故起點一致,再依個人背景、悔意及認罪態度酌減刑期。

法官指出示威者無視法律、借群眾支持及警方克制發動暴力,破壞秩序;必須以嚴懲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全。

最終,首被告合併暴動及縱火罪判監56個月;兩名被告因暴動罪各判監51個月;另一被告判監5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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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2
案件編號 DCCC868/2019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縱火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荃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荃灣海壩街一帶,與其他不詳人士組織傘陣,堵路並用雨傘組成防線,向警方推進、投擲磚塊及燃燒彈,並將一張橫額拖往火堆中焚毀,違抗警員口頭勸喻、旗號警告及催淚彈驅散,被控暴動罪,首名被告另涉縱火罪。法庭透過多段警方及傳媒錄影片段及證人證供,綜合判斷四名被告均有參與暴動行為。</p><p>法院依據《公安罪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刑事罪條例》第61(3)條縱火罪,並參酌非法集結與夥同犯罪要件,以犯罪性質、共同意圖、暴力程度及對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作量刑標準。</p><p>被告在二百餘人的暴動中,以傘陣掩護並推進路障,持續擲磚塊、投擲燃燒彈,嚴重擾亂秩序並加劇執法難度;影片與警員證供顯示其主觀蓄意及客觀破壞社會安寧,須予嚴厲處罰。</p><p>法官認為示威已逾越和平集會範疇,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及破壞性,現場參與者若未即時離開即構成共同犯罪;被告黑衣蒙面、防護裝備齊全,非偶然旁觀,顯示明確參與意圖,對公共安全造成實質威脅。</p><p>法庭裁定被告就暴動罪(及適用的縱火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3至4時,約百餘人在荃灣大河道與海壩街交界與警方對峙。示威者設路障、投擲磚塊、水樽及汽油彈並引火;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雙方拉鋸約二十分鐘後拘捕包括被告在內五人。被告不認罪,法庭裁定均犯暴動罪,首被告另就縱火罪成立。</p><p>參照類似判例,暴動罪最高十年、縱火罪最高終身,依案發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及社會危害,以4年6個月為兩罪起點,兼顧阻嚇與刑罰原則。</p><p>法官認為本案雖小型衝突,但示威者以燃燒彈及硬物攻擊嚴重危及公眾安全;各被告共同參與暴動,首被告縱火加劇危險,故起點一致,再依個人背景、悔意及認罪態度酌減刑期。</p><p>法官指出示威者無視法律、借群眾支持及警方克制發動暴力,破壞秩序;必須以嚴懲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全。</p><p>最終,首被告合併暴動及縱火罪判監56個月;兩名被告因暴動罪各判監51個月;另一被告判監53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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