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21 DCCC770/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21

案件編號:

DCCC770/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在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16:15至16:55於沙田坳道連接龍翔道一帶示威集會期間,多次投擲磚頭、汽油彈並以雜物築路障堵塞行車線,與警方發生對抗。警方機動部隊及速龍部隊先後在不同路段設立封鎖線,於多次揚旗口頭警告、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後,制服並拘捕各被告。庭內承認事實並播放警方拍攝及網絡下載之錄影片段(P114至P120),證實現場有逾百至千名示威者阻路抗警。被告被捕後於警署內拍照存樣,搜得護目鏡、頭盔、防毒口罩、手套等裝備,部分背囊內檢獲鐵錘及雷射筆等物。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最高法院「盧建民案」判詞,暴動罪須以參與程度、破壞社會安寧及對公共安全危害衡量,並參酌被告身分、動機及前科等情節。

法官認為控方憑被捕時間、地點及被告身上裝備排除無辜過路人推論,確認被告大部分以鼓勵形式組織性參與暴動,行為加劇衝突;考慮被告無前科且屬初犯,依法予以適度減輕。

法官強調維護公共秩序重要性,暴動參與者即便未親手投擲亦以在場、裝備及與他人聯合行動足見鼓勵性參與,須依法施以懲戒並具嚇阻效果。

裁定被告一至十一暴動罪成立,被告十二及D3、D9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將另行排期進行量刑聆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一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15分至4時55分,在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龍翔道相連處參與暴動。當時逾百至千名示威者以欄柵及雜物築路障,佔據六線行車路,多次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速龍小隊清場並制服被告。三名未成年被告申索背景及羈留機構報告,等待量刑。

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無固定量刑指引,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及區域法院案例,並參考判詞所列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釐定適當刑罰。

本案暴動歷時約四十餘分鐘,雖涉逾百至千人對抗警察並有投擲磚塊及汽油彈,但期間無證據顯示警員或市民受傷,財物損毀主要限於路障設施,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擔任組織、號召或煽動角色,亦無持械襲警或干犯其他罪行。三名被告案發時年僅十六至十八歲,均為在校學生,背景良好且無前科,於審前表達悔意並獲感化官及羈留機構報告建議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綜合暴動罪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及被告個別情況,應予從輕處理。

法官認為被告僅以鼓勵形式參與,屬低度參與者,不宜比照主導者施以重刑。考量案情嚴重性、公眾利益及被告更生需要,教導所拘留為合適判令,可兼顧懲罰與感化,不致過度寬容,並可透過教育及職業訓練助其重返社會,承擔責任。

本席命令被告進入教導所服刑。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21
案件編號 DCCC770/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在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16:15至16:55於沙田坳道連接龍翔道一帶示威集會期間,多次投擲磚頭、汽油彈並以雜物築路障堵塞行車線,與警方發生對抗。警方機動部隊及速龍部隊先後在不同路段設立封鎖線,於多次揚旗口頭警告、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後,制服並拘捕各被告。庭內承認事實並播放警方拍攝及網絡下載之錄影片段(P114至P120),證實現場有逾百至千名示威者阻路抗警。被告被捕後於警署內拍照存樣,搜得護目鏡、頭盔、防毒口罩、手套等裝備,部分背囊內檢獲鐵錘及雷射筆等物。</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最高法院「盧建民案」判詞,暴動罪須以參與程度、破壞社會安寧及對公共安全危害衡量,並參酌被告身分、動機及前科等情節。</p><p>法官認為控方憑被捕時間、地點及被告身上裝備排除無辜過路人推論,確認被告大部分以鼓勵形式組織性參與暴動,行為加劇衝突;考慮被告無前科且屬初犯,依法予以適度減輕。</p><p>法官強調維護公共秩序重要性,暴動參與者即便未親手投擲亦以在場、裝備及與他人聯合行動足見鼓勵性參與,須依法施以懲戒並具嚇阻效果。</p><p>裁定被告一至十一暴動罪成立,被告十二及D3、D9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將另行排期進行量刑聆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一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15分至4時55分,在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龍翔道相連處參與暴動。當時逾百至千名示威者以欄柵及雜物築路障,佔據六線行車路,多次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速龍小隊清場並制服被告。三名未成年被告申索背景及羈留機構報告,等待量刑。</p><p>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無固定量刑指引,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及區域法院案例,並參考判詞所列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釐定適當刑罰。</p><p>本案暴動歷時約四十餘分鐘,雖涉逾百至千人對抗警察並有投擲磚塊及汽油彈,但期間無證據顯示警員或市民受傷,財物損毀主要限於路障設施,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擔任組織、號召或煽動角色,亦無持械襲警或干犯其他罪行。三名被告案發時年僅十六至十八歲,均為在校學生,背景良好且無前科,於審前表達悔意並獲感化官及羈留機構報告建議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綜合暴動罪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及被告個別情況,應予從輕處理。</p><p>法官認為被告僅以鼓勵形式參與,屬低度參與者,不宜比照主導者施以重刑。考量案情嚴重性、公眾利益及被告更生需要,教導所拘留為合適判令,可兼顧懲罰與感化,不致過度寬容,並可透過教育及職業訓練助其重返社會,承擔責任。</p><p>本席命令被告進入教導所服刑。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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