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十二人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16時15分至16時55分,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及相連橋樑參與暴動,與警方多次對峙、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設置路障,遭警方揚聲器及旗號警告後使用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最終速龍部隊制服並拘捕,部分被告背囊檢獲鐵鎚或雷射筆。經審訊,控方證人及錄影片段顯示各被告行為符合暴動罪要件。
法官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之法定刑罰(最高十年監禁)及終審法院相關判例,並參酌被告參與程度、防護裝備、無前科等量刑原則。
被告身穿黑衣配備防護用品,在主幹道路段與警方對峙,以人群優勢壯大聲勢並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情節嚴重,須予以適當刑罰。
法官認為被告非僅僅出現於現場,而是在場以其行動助長暴動,屬主動參與及鼓勵他人違法行為,應予嚴懲。
裁定被告一至十一人暴動罪名成立,裁定被告三及被告九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裁定被告十二號暴動罪不成立;被告一至十一人將分別判處監禁若干年,具體刑期待量刑聆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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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4時15分至4時55分,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與沙田坳道一帶發生暴動,被告等十一人與過百名示威者築路障、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並引發催淚彈與橡膠子彈驅散,最終被告三人(案發時分別約十六至十八歲)因雖未親自施暴但在現場鼓勵他人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根據上訴法院及區域法院判例,量刑須考慮暴動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持續時間、造成傷害及財物損失、社會影響、被告角色及是否干犯其他罪行等十二項因素。
被告年輕,案發時為學生,首次犯罪且參與程度輕微,無主導或親自施暴;各人擁有良好家庭及學業背景,表現悔意,多份背景及教導所報告建議教導所或勞教中心拘留,有助其完成學業並重返社會。
鑑於需平衡阻嚇與感化作用,並考量公眾利益,教導所拘留最能符合被告年齡、背景及行為特點,且對三人一致處理公平合理。
本席命令被告進入教導所服刑,執行教導所拘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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