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就《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認罪並被定罪,並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無合理理由未能投案罪名被定罪,而縱火罪則存檔處理。罪行源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附近的示威;被告與數百名示威者一同高呼口號、揮舞雷射筆、破壞警署,並在車道上以垃圾桶、紙皮等構築臨時路障並縱火。影片證據顯示被告收取盛載易燃溶劑的玻璃樽,以助燃劑助長火勢,並於警察及消防介入時逃離。首次出庭後,被告獲准保釋,但於2020年4月27日未如期投案,潛逃至2021年5月10日再被捕。
法官指出,暴動罪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量刑須維護法治、保障公共秩序,並對暴力性大規模騷亂即時施以監禁刑,以威懾被告及公眾,遏止類似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在主要道路交界處的暴動中,以無序、恐嚇及暴力方式嚴重擾亂治安,包括預謀使用助燃劑、阻塞交通,並對生命及財產構成風險。加刑情節包括以可燃液體助長火勢、辱罵警務人員,以及無視多次驅散警告。緩刑因素則有被告事發時僅16歲、首次犯案、家境清貧、受同儕影響、真誠悔意、於警誡下保持緘默,以及雖在保釋期間潛逃一段較長時間後,仍配合呈交判前報告。
法官在強調懲嚇需要及公眾騷亂一般須即時監禁的原則後,認為被告年輕、教育程度及改過自新前景可透過訓練中心令更有效達致改革,故判處訓練中心令,而非一般監禁,以平衡懲罰、威懾及改造三大目標。
法院下令被告因暴動罪及無合理理由未能投案罪,送往訓練中心接受羈訓,兩項訓練中心令同時執行,根據《訓練中心條例》提供有系統的紀律訓練、教育及康復。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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