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29 DCCC556/2021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文件編號:

anti-elab-2629

案件編號:

DCCC556/2021

控罪: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涉事日期 :

2019-09-22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載述,被告就《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之暴動罪,以及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之未歸案罪,作出認罪。於2019年9月22日,被告當時年僅16歲,仍為全日制學生,與他人於旺角警署附近集結,實施擾亂秩序、威嚇及暴力行為,在太子道西築起由垃圾桶及紙板組成的路障,縱火焚毀,並於其背囊內取出玻璃樽中的助燃劑加入燃燒。被告獲准保釋,惟於2020年4月27日未有出庭,以致逾期一年,直至2021年5月才被再次拘捕。縱火罪則先留案底,待准許起訴後再行處理,案件押後以待報告及求情資料,然後判刑。

法官指出,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監禁,並強調量刑之首要目的在於維持法治及公共秩序、懲罰與震懾。判詞援引《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及梁天琦等》一案之權威,確立大規模騷亂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脅破壞市民自由,故須即時監禁以保障社會。至於被告主張之衝動或情緒行為等個人求情理由,權衡後所獲重視有限,因面對大規模動亂及公共騷亂時,震懾效益須凌駕於感化。

在衡量合適刑罰時,法官考慮到火勢及路障對交通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干擾、被告在提供及施放助燃劑方面的積極角色,以及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及重大財物損失之潛在風險。減輕因素包括其當時僅16歲、無前科、仍為全日制學生,以及多封證明其良好品格及家庭困難背景的信函。培訓中心、懲教中心及感化中心之報告均證實他適合接受羈留訓練。被告所表達的悔意、對合法抗議權利的承認,以及重返校園的意願亦予考量。

雖然法官承認暴動罪通常須即時監禁,但認為在本案中,依訓練中心令處分更能同時達致懲罰、震懾及感化之目的。鑒於騷亂的持續時間及地點有限、被告保釋後逃避出庭,以及其具備改過潛質,法官傾向採用具結構性且較長期的紀律環境,而非短暫的「嚇阻式」處罰,以在反映罪行嚴重性的同時,支持其教育及個人發展。

被告被判送往訓練中心羈留,以同時執行暴動及跳保兩罪的刑期,依法例規定最長可達三年,並於釋放後接受審查及監管。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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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29
案件編號 DCCC556/2021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09-22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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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書載述,被告就《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之暴動罪,以及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之未歸案罪,作出認罪。於2019年9月22日,被告當時年僅16歲,仍為全日制學生,與他人於旺角警署附近集結,實施擾亂秩序、威嚇及暴力行為,在太子道西築起由垃圾桶及紙板組成的路障,縱火焚毀,並於其背囊內取出玻璃樽中的助燃劑加入燃燒。被告獲准保釋,惟於2020年4月27日未有出庭,以致逾期一年,直至2021年5月才被再次拘捕。縱火罪則先留案底,待准許起訴後再行處理,案件押後以待報告及求情資料,然後判刑。</p><p>法官指出,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監禁,並強調量刑之首要目的在於維持法治及公共秩序、懲罰與震懾。判詞援引《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及梁天琦等》一案之權威,確立大規模騷亂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脅破壞市民自由,故須即時監禁以保障社會。至於被告主張之衝動或情緒行為等個人求情理由,權衡後所獲重視有限,因面對大規模動亂及公共騷亂時,震懾效益須凌駕於感化。</p><p>在衡量合適刑罰時,法官考慮到火勢及路障對交通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干擾、被告在提供及施放助燃劑方面的積極角色,以及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及重大財物損失之潛在風險。減輕因素包括其當時僅16歲、無前科、仍為全日制學生,以及多封證明其良好品格及家庭困難背景的信函。培訓中心、懲教中心及感化中心之報告均證實他適合接受羈留訓練。被告所表達的悔意、對合法抗議權利的承認,以及重返校園的意願亦予考量。</p><p>雖然法官承認暴動罪通常須即時監禁,但認為在本案中,依訓練中心令處分更能同時達致懲罰、震懾及感化之目的。鑒於騷亂的持續時間及地點有限、被告保釋後逃避出庭,以及其具備改過潛質,法官傾向採用具結構性且較長期的紀律環境,而非短暫的「嚇阻式」處罰,以在反映罪行嚴重性的同時,支持其教育及個人發展。</p><p>被告被判送往訓練中心羈留,以同時執行暴動及跳保兩罪的刑期,依法例規定最長可達三年,並於釋放後接受審查及監管。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胡雅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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