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與其他人共同策劃並參與暴動,以雨傘構成防線、設置路障並向警方投擲磚頭、汽油彈等,現場並有縱火行為;被告並無刑事紀錄且皆不認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刑事罪條例》第61(3)條縱火罪的法定刑責,須考量被告在現場的角色、行為與主觀意圖。
被告以暴力手段破壞社會安寧,其行為客觀上足令旁觀者合理懼怕;第一被告並自行縱火毀壞橫額,情節更為嚴重。
被告群體行動具共同意志,暴力抗爭持續數十分鐘,證明各被告積極參與並協助示威者破壞秩序,無合理理由留在現場,法庭對其認罪事實毫無疑點。
法院裁定被告就暴動罪及縱火罪罪名成立,押後至日期作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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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海壩街一帶,約一百至二百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設置路障並向警員投擲磚塊、汽油彈及雜物,部分人士並在行人路縱火,第一被告更將橫額拖入火堆。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膠彈驅散後,共拘捕包括四名被告在內人士,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另加控縱火罪,最終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2)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3(1)條,暴動可處最高十年監禁、縱火可處終身監禁;參照楊家倫案以五年為暴動及近五年為縱火量刑起點,並須考量涉案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公眾干擾及社會安全等因素,兼顧阻嚇性與個別情節。
本案規模約百人持續逾二十分鐘,阻塞商住區道路並引發連串攻擊行為,構成小型戰爭;第一被告更涉有意損毀財物並危及市民安全,根據夥同犯法原則,各被告刑責應相等;審酌各被告背景、悔意及無罪抗辯程度,予以適度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示威者行動無紀律且嚴重危害法治與社會安寧,警方已克制執法,故須以嚴厲刑罰示警,警惕類似暴力事件再次發生。
被告一因暴動及縱火兩罪,被判處監禁四年八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就暴動罪各被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被告四就暴動罪被判處監禁四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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