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 DCCC868/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

案件編號:

DCCC868/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荃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與其他人共同策劃並參與暴動,以雨傘構成防線、設置路障並向警方投擲磚頭、汽油彈等,現場並有縱火行為;被告並無刑事紀錄且皆不認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刑事罪條例》第61(3)條縱火罪的法定刑責,須考量被告在現場的角色、行為與主觀意圖。

被告以暴力手段破壞社會安寧,其行為客觀上足令旁觀者合理懼怕;第一被告並自行縱火毀壞橫額,情節更為嚴重。

被告群體行動具共同意志,暴力抗爭持續數十分鐘,證明各被告積極參與並協助示威者破壞秩序,無合理理由留在現場,法庭對其認罪事實毫無疑點。

法院裁定被告就暴動罪及縱火罪罪名成立,押後至日期作出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海壩街一帶,約一百至二百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設置路障並向警員投擲磚塊、汽油彈及雜物,部分人士並在行人路縱火,第一被告更將橫額拖入火堆。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膠彈驅散後,共拘捕包括四名被告在內人士,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另加控縱火罪,最終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2)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3(1)條,暴動可處最高十年監禁、縱火可處終身監禁;參照楊家倫案以五年為暴動及近五年為縱火量刑起點,並須考量涉案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公眾干擾及社會安全等因素,兼顧阻嚇性與個別情節。

本案規模約百人持續逾二十分鐘,阻塞商住區道路並引發連串攻擊行為,構成小型戰爭;第一被告更涉有意損毀財物並危及市民安全,根據夥同犯法原則,各被告刑責應相等;審酌各被告背景、悔意及無罪抗辯程度,予以適度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示威者行動無紀律且嚴重危害法治與社會安寧,警方已克制執法,故須以嚴厲刑罰示警,警惕類似暴力事件再次發生。

被告一因暴動及縱火兩罪,被判處監禁四年八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就暴動罪各被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被告四就暴動罪被判處監禁四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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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
案件編號 DCCC868/2019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荃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與其他人共同策劃並參與暴動,以雨傘構成防線、設置路障並向警方投擲磚頭、汽油彈等,現場並有縱火行為;被告並無刑事紀錄且皆不認罪。</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刑事罪條例》第61(3)條縱火罪的法定刑責,須考量被告在現場的角色、行為與主觀意圖。</p><p>被告以暴力手段破壞社會安寧,其行為客觀上足令旁觀者合理懼怕;第一被告並自行縱火毀壞橫額,情節更為嚴重。</p><p>被告群體行動具共同意志,暴力抗爭持續數十分鐘,證明各被告積極參與並協助示威者破壞秩序,無合理理由留在現場,法庭對其認罪事實毫無疑點。</p><p>法院裁定被告就暴動罪及縱火罪罪名成立,押後至日期作出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海壩街一帶,約一百至二百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設置路障並向警員投擲磚塊、汽油彈及雜物,部分人士並在行人路縱火,第一被告更將橫額拖入火堆。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膠彈驅散後,共拘捕包括四名被告在內人士,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另加控縱火罪,最終裁定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2)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3(1)條,暴動可處最高十年監禁、縱火可處終身監禁;參照楊家倫案以五年為暴動及近五年為縱火量刑起點,並須考量涉案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公眾干擾及社會安全等因素,兼顧阻嚇性與個別情節。</p><p>本案規模約百人持續逾二十分鐘,阻塞商住區道路並引發連串攻擊行為,構成小型戰爭;第一被告更涉有意損毀財物並危及市民安全,根據夥同犯法原則,各被告刑責應相等;審酌各被告背景、悔意及無罪抗辯程度,予以適度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示威者行動無紀律且嚴重危害法治與社會安寧,警方已克制執法,故須以嚴厲刑罰示警,警惕類似暴力事件再次發生。</p><p>被告一因暴動及縱火兩罪,被判處監禁四年八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就暴動罪各被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被告四就暴動罪被判處監禁四年五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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