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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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617/2021 |
裁判官/法官 | 林偉權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教導所 |
涉事日期 | 2019-11-19 |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理大校園及附近遭警方圍封,多名示威者在校園內外投擲磚頭、雜物及汽油彈,並焚燒警用裝甲車,引發暴動。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親自施暴,但他們明知暴動仍逗留現場,藉以壯大人群聲勢,成為暴動人員一分子。部分被告另涉襲警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p><p>暴動罪以三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蒙面罪以兩個月監禁為起點,襲警罪另以五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20%至22%,於審訊後定罪者減一月;21歲以下被告可減二月。</p><p>依上訴庭指引,暴動罪重在維護法治和具阻嚇效果,個別未使用暴力或無前科不致減刑;認罪及年輕因素可作有限度扣減;蒙面及襲警罪行性質嚴重,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p><p>被告均屬參與程度最低一分子,理大事件後果嚴重,須承擔不輕刑責,惟考慮年齡及認罪態度,可給予適度減刑。</p><p>法庭最終對各被告暴動罪以三年監禁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及年齡減刑後,刑期介乎26個月至35個月不等;其中兩名蒙面被告蒙面罪另加一月分期執行;一被告因襲警罪併案量刑,整體合併刑期為56個月三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