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0 DCCC61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0

案件編號:

DCCC61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理大校園及附近遭警方圍封,多名示威者在校園內外投擲磚頭、雜物及汽油彈,並焚燒警用裝甲車,引發暴動。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親自施暴,但他們明知暴動仍逗留現場,藉以壯大人群聲勢,成為暴動人員一分子。部分被告另涉襲警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暴動罪以三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蒙面罪以兩個月監禁為起點,襲警罪另以五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20%至22%,於審訊後定罪者減一月;21歲以下被告可減二月。

依上訴庭指引,暴動罪重在維護法治和具阻嚇效果,個別未使用暴力或無前科不致減刑;認罪及年輕因素可作有限度扣減;蒙面及襲警罪行性質嚴重,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被告均屬參與程度最低一分子,理大事件後果嚴重,須承擔不輕刑責,惟考慮年齡及認罪態度,可給予適度減刑。

法庭最終對各被告暴動罪以三年監禁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及年齡減刑後,刑期介乎26個月至35個月不等;其中兩名蒙面被告蒙面罪另加一月分期執行;一被告因襲警罪併案量刑,整體合併刑期為56個月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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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0
案件編號 DCCC617/2021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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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理大校園及附近遭警方圍封,多名示威者在校園內外投擲磚頭、雜物及汽油彈,並焚燒警用裝甲車,引發暴動。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親自施暴,但他們明知暴動仍逗留現場,藉以壯大人群聲勢,成為暴動人員一分子。部分被告另涉襲警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p><p>暴動罪以三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蒙面罪以兩個月監禁為起點,襲警罪另以五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20%至22%,於審訊後定罪者減一月;21歲以下被告可減二月。</p><p>依上訴庭指引,暴動罪重在維護法治和具阻嚇效果,個別未使用暴力或無前科不致減刑;認罪及年輕因素可作有限度扣減;蒙面及襲警罪行性質嚴重,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p><p>被告均屬參與程度最低一分子,理大事件後果嚴重,須承擔不輕刑責,惟考慮年齡及認罪態度,可給予適度減刑。</p><p>法庭最終對各被告暴動罪以三年監禁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及年齡減刑後,刑期介乎26個月至35個月不等;其中兩名蒙面被告蒙面罪另加一月分期執行;一被告因襲警罪併案量刑,整體合併刑期為56個月三星期。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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