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1 DCCC61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1

案件編號:

DCCC61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涉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理工大學發生一連串示威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塊、雜物及汽油彈,並縱火焚燒裝甲車。警方多次警告及圍封校園,翌日凌晨清場並拘捕所有被告,其中一人另因襲警致嚴重傷害承認罪名,另兩人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暴動罪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罪量刑起點為5年,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考量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傷害及損失、參與程度及角色。

被告認罪可獲20%至22%扣減,審訊中認罪者另減1個月,案發時未滿21歲者再減2個月;無前科及其他個人情況不構成減刑要素。

本席強調暴動罪嚴重性,最低程度參與者亦須負重刑責,不得因未直接使用暴力或受他人煽動而減刑;判刑必須兼顧懲罰性與阻嚇性。

各被告就暴動罪被判監禁26個月至35個月不等;另涉襲警致嚴重傷害罪之被告合併兩罪共判監禁56個月;兩名因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之被告,與暴動罪合併執行,合共判監拘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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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1
案件編號 DCCC617/2021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涉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理工大學發生一連串示威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塊、雜物及汽油彈,並縱火焚燒裝甲車。警方多次警告及圍封校園,翌日凌晨清場並拘捕所有被告,其中一人另因襲警致嚴重傷害承認罪名,另兩人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p><p>暴動罪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罪量刑起點為5年,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考量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傷害及損失、參與程度及角色。</p><p>被告認罪可獲20%至22%扣減,審訊中認罪者另減1個月,案發時未滿21歲者再減2個月;無前科及其他個人情況不構成減刑要素。</p><p>本席強調暴動罪嚴重性,最低程度參與者亦須負重刑責,不得因未直接使用暴力或受他人煽動而減刑;判刑必須兼顧懲罰性與阻嚇性。</p><p>各被告就暴動罪被判監禁26個月至35個月不等;另涉襲警致嚴重傷害罪之被告合併兩罪共判監禁56個月;兩名因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之被告,與暴動罪合併執行,合共判監拘34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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