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2 DCCC61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2

案件編號:

DCCC61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發生理大事件,示威者佔領校園並在校園內外進行暴動,警方多次警告清場未果。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及第十八被告明知現場為暴動仍留守,成為暴動人群一員以壯大聲勢,第九被告另襲擊警務人員致輕傷,第七及第十二被告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上訴庭指暴動罪判刑起點不應低於三年監禁,量刑須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社會損失及被告參與程度,並具阻嚇性。

本席視各被告屬參與程度最低者,故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判刑起點,根據認罪時間予以21%至22%扣減,因年齡未滿21歲另減刑兩個月;第九被告因傷警罪起點為五年,扣減後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法官認為被告雖無證據顯示親自施暴,然明知支持暴動仍留守,須對破壞及傷害承擔嚴重刑責;年齡及認罪屬可酌減因素,但減刑空間有限。

第三被告判監禁26個月兩星期;第四被告判33個月;第六被告判28個月;第七被告判33個月;第九被告就暴動及傷警罪合併判監禁56個月三星期;第十被告判26個月兩星期;第十一被告判26個月兩星期;第十二被告判34個月;第十三被告判35個月;第十五被告判28個月;第十六被告判26個月兩星期;第十八被告判28個月兩星期。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2
案件編號 DCCC617/2021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發生理大事件,示威者佔領校園並在校園內外進行暴動,警方多次警告清場未果。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及第十八被告明知現場為暴動仍留守,成為暴動人群一員以壯大聲勢,第九被告另襲擊警務人員致輕傷,第七及第十二被告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p><p>上訴庭指暴動罪判刑起點不應低於三年監禁,量刑須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社會損失及被告參與程度,並具阻嚇性。</p><p>本席視各被告屬參與程度最低者,故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判刑起點,根據認罪時間予以21%至22%扣減,因年齡未滿21歲另減刑兩個月;第九被告因傷警罪起點為五年,扣減後與暴動罪分期執行。</p><p>法官認為被告雖無證據顯示親自施暴,然明知支持暴動仍留守,須對破壞及傷害承擔嚴重刑責;年齡及認罪屬可酌減因素,但減刑空間有限。</p><p>第三被告判監禁26個月兩星期;第四被告判33個月;第六被告判28個月;第七被告判33個月;第九被告就暴動及傷警罪合併判監禁56個月三星期;第十被告判26個月兩星期;第十一被告判26個月兩星期;第十二被告判34個月;第十三被告判35個月;第十五被告判28個月;第十六被告判26個月兩星期;第十八被告判28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