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3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3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源於2019年11月18日晚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之彌敦道發生大規模暴動,大批暴徒非法集結,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並放火堵路,警方施放催淚彈並展開驅散拘捕行動,當場截查213人,其中六名被告翌日凌晨被帶入臨時羈留區,控以暴動罪,經二十天審訊後,法官認為各被告並非無辜途人,其行為唯一定論即為參與暴動,遂宣告定罪。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有關暴動罪之規定,參考先前承認暴動罪被告判處36至46個月監禁之實務。

各被告均身處暴動核心地帶,支持並鼓勵暴徒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須予以嚴懲以發揮阻嚇作用。

被告並非路過途人,對暴動情況明知故犯,無合理理由置身危險現場,其主觀與客觀行為均符合參與暴動要件,理應定罪。

法官裁定六名被告觸犯暴動罪,罪名成立,押後至另行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以「圍魏救趙」支援理大示威者,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拒絕警方驅散,多次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與防線對峙並設陣堵路,引致交通癱瘓、公共設施損毀,最終警方動用催淚彈及框控行動,在封鎖區內拘捕213人,其中8名被告承認暴動罪並集中判刑。

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無既定指引,量刑視案情及被告角色;區域法院以4至5年為基準,依認罪時間及減刑幅度調整刑期。

考慮暴動規模龐大、至少251枚汽油彈投擲、被告所持裝備及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同時考量被告年齡、悔意、認罪時點及求情因素,給予25%至33%不等減刑。

法庭認為涉案示威受幕後操控,具組織性及計劃性,須以刑罰維護公共秩序並彰顯法治,兼顧量刑一致性與嚇阻效應。

被告分別被判監36個月(四人)、32個月(一人)、38個月(二人)及45個月(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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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3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源於2019年11月18日晚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之彌敦道發生大規模暴動,大批暴徒非法集結,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並放火堵路,警方施放催淚彈並展開驅散拘捕行動,當場截查213人,其中六名被告翌日凌晨被帶入臨時羈留區,控以暴動罪,經二十天審訊後,法官認為各被告並非無辜途人,其行為唯一定論即為參與暴動,遂宣告定罪。</p><p>依據《刑事罪行條例》有關暴動罪之規定,參考先前承認暴動罪被告判處36至46個月監禁之實務。</p><p>各被告均身處暴動核心地帶,支持並鼓勵暴徒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須予以嚴懲以發揮阻嚇作用。</p><p>被告並非路過途人,對暴動情況明知故犯,無合理理由置身危險現場,其主觀與客觀行為均符合參與暴動要件,理應定罪。</p><p>法官裁定六名被告觸犯暴動罪,罪名成立,押後至另行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以「圍魏救趙」支援理大示威者,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拒絕警方驅散,多次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與防線對峙並設陣堵路,引致交通癱瘓、公共設施損毀,最終警方動用催淚彈及框控行動,在封鎖區內拘捕213人,其中8名被告承認暴動罪並集中判刑。</p><p>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無既定指引,量刑視案情及被告角色;區域法院以4至5年為基準,依認罪時間及減刑幅度調整刑期。</p><p>考慮暴動規模龐大、至少251枚汽油彈投擲、被告所持裝備及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同時考量被告年齡、悔意、認罪時點及求情因素,給予25%至33%不等減刑。</p><p>法庭認為涉案示威受幕後操控,具組織性及計劃性,須以刑罰維護公共秩序並彰顯法治,兼顧量刑一致性與嚇阻效應。</p><p>被告分別被判監36個月(四人)、32個月(一人)、38個月(二人)及45個月(一人)。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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