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4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4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聚集馬路非理性投擲逾250枚汽油彈並以鐵欄、磚塊阻礙交通,導致港鐵及道路封閉、商舖受損。警方動用催淚煙、橡膠子彈和布袋彈驅散,圍捕213人,其中6名被告聲稱僅為路經或旁觀者。經20天審訊,法庭認為其辯解不足以推翻環境證據,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參照早前9名已認罪被告所獲判刑36至46個月為基準,並結合法庭量刑指引、同類大型暴動案件先例以及社會影響力,確定適當刑期範圍。

被告均以深色衣物、面罩等掩飾身份,固化暴動陣勢,行徑無視警方口頭及旗幟警告,扶助及鼓勵投擲汽油彈等嚴重暴力行為,對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威脅,須予重刑威懾。

暴動不僅對執法人員構成生命危險,更令無辜市民生活陷入恐慌,必須嚴厲懲治,傳遞明確訊息以維護法治並警示潛在暴徒。

經綜合量刑因素考量及參考相關先例,各被告最終分別被判處監禁36至46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受網上號召的示威者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一帶發動暴動,大量身穿黑衣者以雨傘、鐵欄築壘堵路,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並破壞公共設施。警方隨即展開推進及圍捕行動,發射催淚彈驅散後,在封鎖區拘捕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量刑須視暴動規模與危險程度、被告角色、所攜帶裝備及工具、現場行為、認罪態度與求情因素,並兼顧量刑一致性及社會威懾力。

本案示威者有組織地攜帶防毒面具、鐵欄並製作汽油彈,造成嚴重公共秩序破壞;法官依據各被告是否前線投擲汽油彈、攜帶武器及設備、認罪時間與悔意深淺,確立起刑點並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2019年下半年暴動規模前所未見,無論政治理念皆不可逾越法律底線;青年示威者以錯誤手段表達訴求,必須透過嚴懲彰顯法治、維護社會安寧。

最終,被告D1及D2各判入獄36個月;被告D7判入獄32個月;被告D10及D11各判入獄36個月;被告D12及D13各判入獄38個月;被告D14判入獄45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4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聚集馬路非理性投擲逾250枚汽油彈並以鐵欄、磚塊阻礙交通,導致港鐵及道路封閉、商舖受損。警方動用催淚煙、橡膠子彈和布袋彈驅散,圍捕213人,其中6名被告聲稱僅為路經或旁觀者。經20天審訊,法庭認為其辯解不足以推翻環境證據,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罪名成立。</p><p>參照早前9名已認罪被告所獲判刑36至46個月為基準,並結合法庭量刑指引、同類大型暴動案件先例以及社會影響力,確定適當刑期範圍。</p><p>被告均以深色衣物、面罩等掩飾身份,固化暴動陣勢,行徑無視警方口頭及旗幟警告,扶助及鼓勵投擲汽油彈等嚴重暴力行為,對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威脅,須予重刑威懾。</p><p>暴動不僅對執法人員構成生命危險,更令無辜市民生活陷入恐慌,必須嚴厲懲治,傳遞明確訊息以維護法治並警示潛在暴徒。</p><p>經綜合量刑因素考量及參考相關先例,各被告最終分別被判處監禁36至46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受網上號召的示威者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一帶發動暴動,大量身穿黑衣者以雨傘、鐵欄築壘堵路,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並破壞公共設施。警方隨即展開推進及圍捕行動,發射催淚彈驅散後,在封鎖區拘捕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p><p>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量刑須視暴動規模與危險程度、被告角色、所攜帶裝備及工具、現場行為、認罪態度與求情因素,並兼顧量刑一致性及社會威懾力。</p><p>本案示威者有組織地攜帶防毒面具、鐵欄並製作汽油彈,造成嚴重公共秩序破壞;法官依據各被告是否前線投擲汽油彈、攜帶武器及設備、認罪時間與悔意深淺,確立起刑點並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2019年下半年暴動規模前所未見,無論政治理念皆不可逾越法律底線;青年示威者以錯誤手段表達訴求,必須透過嚴懲彰顯法治、維護社會安寧。</p><p>最終,被告D1及D2各判入獄36個月;被告D7判入獄32個月;被告D10及D11各判入獄36個月;被告D12及D13各判入獄38個月;被告D14判入獄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