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6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6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上,理工大學外示威連日升溫,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爆發暴動。示威者投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置放雜物阻路,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圍捕二百一十三人,其中六名被告於凌晨在碧街港鐵站出口一帶被捕。被告辯稱僅路經或誤入封鎖區,否認參與暴動。控方藉閉路電視、公開片段及警員證供提出證據,歷經二十天審訊後,法庭不予採納被告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暴動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法庭參酌投擲汽油彈數量、暴力程度、被告參與地點與行為等因素,並參考同類案件判決予以量刑。

六名被告均被認定為核心暴動現場的參與者,其衣着、裝備及隨身物證均顯示與暴動行為相符;法庭認為其行為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及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須從嚴處罰;同時考量其初犯且無前科,可予部分從輕。

法庭認為被告所稱僅路經或誤入之辯解與現場錄像及證人證供明顯不符,且其未對警方警告作出回應或提出異議,顯示明知故犯,無可採納之合理疑點。

現裁定六名被告暴動罪成立,將於後續聆訊宣告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8日,因響應網上「圍魏救趙」號召,大批示威者聚集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搭建路障、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及雜物與警方對峙,警方經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並由特別戰術小隊及機動部隊推進,最終在封鎖區內拘捕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並一併量刑。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須綜合暴力量度、被告角色、作案裝備及認罪時間與態度等因素。

法官以四年至四年半為量刑起點,視各被告裝備齊備與參與程度調整,再按認罪早晚給予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扣減,最遲認罪者僅減二成,並因求情陳述及背景酌情微調。

法官指出本次暴動規模及激烈程度前所未見,示威者投擲危險物品製造社會恐慌,雖非領導者但屬實質支持角色,須反映社會譴責並維持量刑一致性,且對年輕人盲從加入暴力行列表達遺憾。

最終對八名被告判處監禁刑期:四名被告各36個月,一名32個月,兩名38個月,另有一名45個月,自宣判日起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6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上,理工大學外示威連日升溫,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爆發暴動。示威者投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置放雜物阻路,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圍捕二百一十三人,其中六名被告於凌晨在碧街港鐵站出口一帶被捕。被告辯稱僅路經或誤入封鎖區,否認參與暴動。控方藉閉路電視、公開片段及警員證供提出證據,歷經二十天審訊後,法庭不予採納被告辯解,裁定罪名成立。</p><p>暴動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法庭參酌投擲汽油彈數量、暴力程度、被告參與地點與行為等因素,並參考同類案件判決予以量刑。</p><p>六名被告均被認定為核心暴動現場的參與者,其衣着、裝備及隨身物證均顯示與暴動行為相符;法庭認為其行為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及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須從嚴處罰;同時考量其初犯且無前科,可予部分從輕。</p><p>法庭認為被告所稱僅路經或誤入之辯解與現場錄像及證人證供明顯不符,且其未對警方警告作出回應或提出異議,顯示明知故犯,無可採納之合理疑點。</p><p>現裁定六名被告暴動罪成立,將於後續聆訊宣告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8日,因響應網上「圍魏救趙」號召,大批示威者聚集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搭建路障、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及雜物與警方對峙,警方經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並由特別戰術小隊及機動部隊推進,最終在封鎖區內拘捕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並一併量刑。</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須綜合暴力量度、被告角色、作案裝備及認罪時間與態度等因素。</p><p>法官以四年至四年半為量刑起點,視各被告裝備齊備與參與程度調整,再按認罪早晚給予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扣減,最遲認罪者僅減二成,並因求情陳述及背景酌情微調。</p><p>法官指出本次暴動規模及激烈程度前所未見,示威者投擲危險物品製造社會恐慌,雖非領導者但屬實質支持角色,須反映社會譴責並維持量刑一致性,且對年輕人盲從加入暴力行列表達遺憾。</p><p>最終對八名被告判處監禁刑期:四名被告各36個月,一名32個月,兩名38個月,另有一名45個月,自宣判日起執行。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