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37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7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一帶發生激烈暴動,示威者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並以雜物堵路,有組織地對警方防線發動襲擊。警方連續施放催淚煙、發射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驅散,並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設立臨時羈留區及封鎖線。被告六人身着深色服飾並攜多種物品,在警方推進期間被截查及拘捕,並各稱當時僅為路經或旁觀者。經審理閉路電視片段、現場照片及三十二名證人證供,法官認為六人均實質參與暴動,遂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須考量犯罪規模、暴力程度及被告個人情況。

被告於大型暴動中攜帶或使用攻擊工具,對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造成嚴重威脅,須以刑罰彰顯懲戒及阻嚇作用;亦兼顧其無前科、認罪態度等減輕因素。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空前,暴力升級,嚴重破壞社會安全與法治,必須予以嚴懲以警惕他人,並維護法治尊嚴。

六名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裁定押後至2023年12月5日量刑,將各自面臨若干年監禁。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區彌敦道與警方對峙並組織排陣,以雨傘、木板、鐵欄等築陣,阻塞行車道及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和雜物,並無視多次警告。警方於當晚約2326時展開圍捕,設立封鎖區後在碧街至窩打老道一帶拘捕213人,其中8名被告最終承認暴動罪並被提訊判刑,其餘被告續審。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無既定量刑指引,須參考同類案件、被告角色及行為危險性。

法官綜合暴動規模及組織性、被告是否配備攻擊性工具及投擲物、參與深度、認罪時間與悔意、年齡及背景、求情信等因素,確定刑期起點並酌情扣減。

認為行為嚴重且具有破壞性,但考量被告真誠認罪及個人背景,予以適度減刑以兼顧懲戒與更生可能。

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入獄36個月;被告七入獄32個月;被告十及被告十一各入獄36個月;被告十二及被告十三各入獄38個月;被告十四入獄45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37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一帶發生激烈暴動,示威者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並以雜物堵路,有組織地對警方防線發動襲擊。警方連續施放催淚煙、發射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驅散,並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設立臨時羈留區及封鎖線。被告六人身着深色服飾並攜多種物品,在警方推進期間被截查及拘捕,並各稱當時僅為路經或旁觀者。經審理閉路電視片段、現場照片及三十二名證人證供,法官認為六人均實質參與暴動,遂裁定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須考量犯罪規模、暴力程度及被告個人情況。</p><p>被告於大型暴動中攜帶或使用攻擊工具,對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造成嚴重威脅,須以刑罰彰顯懲戒及阻嚇作用;亦兼顧其無前科、認罪態度等減輕因素。</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空前,暴力升級,嚴重破壞社會安全與法治,必須予以嚴懲以警惕他人,並維護法治尊嚴。</p><p>六名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裁定押後至2023年12月5日量刑,將各自面臨若干年監禁。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區彌敦道與警方對峙並組織排陣,以雨傘、木板、鐵欄等築陣,阻塞行車道及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和雜物,並無視多次警告。警方於當晚約2326時展開圍捕,設立封鎖區後在碧街至窩打老道一帶拘捕213人,其中8名被告最終承認暴動罪並被提訊判刑,其餘被告續審。</p><p>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無既定量刑指引,須參考同類案件、被告角色及行為危險性。</p><p>法官綜合暴動規模及組織性、被告是否配備攻擊性工具及投擲物、參與深度、認罪時間與悔意、年齡及背景、求情信等因素,確定刑期起點並酌情扣減。</p><p>認為行為嚴重且具有破壞性,但考量被告真誠認罪及個人背景,予以適度減刑以兼顧懲戒與更生可能。</p><p>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入獄36個月;被告七入獄32個月;被告十及被告十一各入獄36個月;被告十二及被告十三各入獄38個月;被告十四入獄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