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莊士敦道前段及周邊橫街爆發暴動,逾百名示威者穿黑衣蒙面,堵路、設置路障並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警方出動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法庭將相關激烈行為分為三場暴動,當中莊士敦道前段暴動持續約半小時,被告在現場參與並持有防毒面具、索帶及通訊器具等物資供應或堵路之用,後經審訊被裁定暴動及其他附帶罪名成立。
參考上訴庭判例,暴動罪初步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最高可達十年;視暴動規模、持續時間、使用武器、被告角色及其他附帶罪行,並採用總刑期原則或同期執行。
本案暴動範圍約210米、歷時約半小時、屬即場即興、無建築損毀或重傷,但涉堵路、汽油彈及燃燒手推車等暴力行為;被告持有裝備供應他人或堵路,因其角色及物資數量予以上調,並行使酌情權扣減三個月;附帶罪行(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管有索帶等)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認為暴動屬嚴重罪行,應予譴責並反映於量刑;案件雖欠預謀,且被告無領導角色,屬中度嚴重程度,故衡量各因素後採取適度處罰。
被告一至四分別就暴動罪被判監禁45個月、35個月、34個月及37個月;其餘附帶罪行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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