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40 DCCC66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0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02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在2019年11月2日灣仔莊士敦道前段爆發為時約半小時的暴動,逾百名蒙面示威者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一帶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燃燒雜物,並拒絕警方警告,警察多次施放催淚煙及出動水炮驅散。四名被告於該段路段被截停,並分別被裁定暴動及其他相關罪名成立。

參考上訴庭就暴動罪列出的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以三年監禁為初步基準,並依被告角色及涉案情節予以上調或扣減。

因被告攜帶及提供裝備數量、是否屬鼓勵或供應他人使用、是否涉及附帶罪行等,分別上調基準年期;再考量初犯、認罪及寬待因素適度扣減。

雖涉堵路、投擲汽油彈等嚴重行為,但範圍及持續時間較短,且非預謀,整體輕於同類案件,故以三年為量刑基點再作調整。

四名被告因暴動及相關罪行,分別獲判監禁45個月、35個月、34個月及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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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0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02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在2019年11月2日灣仔莊士敦道前段爆發為時約半小時的暴動,逾百名蒙面示威者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一帶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燃燒雜物,並拒絕警方警告,警察多次施放催淚煙及出動水炮驅散。四名被告於該段路段被截停,並分別被裁定暴動及其他相關罪名成立。</p><p>參考上訴庭就暴動罪列出的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以三年監禁為初步基準,並依被告角色及涉案情節予以上調或扣減。</p><p>因被告攜帶及提供裝備數量、是否屬鼓勵或供應他人使用、是否涉及附帶罪行等,分別上調基準年期;再考量初犯、認罪及寬待因素適度扣減。</p><p>雖涉堵路、投擲汽油彈等嚴重行為,但範圍及持續時間較短,且非預謀,整體輕於同類案件,故以三年為量刑基點再作調整。</p><p>四名被告因暴動及相關罪行,分別獲判監禁45個月、35個月、34個月及37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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