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41 DCCC66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1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02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區莊士敦道前段約210米路段發生暴動,示威者於約半小時內堵路、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警方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並截停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四人因參與該段暴動及附帶罪行被定罪。

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十年,無特定量刑指引,參考梁天琦等案例,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依規模、工具及角色調整刑期。

法庭依暴動規模、持續時間、使用武器及被告於現場角色與所持裝備(如防毒面具、索帶、對講機等)作加重或扣減,並採用總量刑原則同步執行附帶罪刑。

法官認為非法暴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予嚴厲譴責,量刑須平衡公共安全與被告個別背景及案情。

最終被告三因暴動及附帶罪行被判監45個月,被告五被判監35個月,被告七被判監34個月,被告八被判監37個月,均即時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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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1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02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區莊士敦道前段約210米路段發生暴動,示威者於約半小時內堵路、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警方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並截停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四人因參與該段暴動及附帶罪行被定罪。</p><p>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十年,無特定量刑指引,參考梁天琦等案例,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依規模、工具及角色調整刑期。</p><p>法庭依暴動規模、持續時間、使用武器及被告於現場角色與所持裝備(如防毒面具、索帶、對講機等)作加重或扣減,並採用總量刑原則同步執行附帶罪刑。</p><p>法官認為非法暴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予嚴厲譴責,量刑須平衡公共安全與被告個別背景及案情。</p><p>最終被告三因暴動及附帶罪行被判監45個月,被告五被判監35個月,被告七被判監34個月,被告八被判監37個月,均即時收監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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