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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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663/2020 |
裁判官/法官 | 李俊文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11-02 |
涉事地點 | 灣仔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區莊士敦道前段約210米路段發生暴動,示威者於約半小時內堵路、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警方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並截停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四人因參與該段暴動及附帶罪行被定罪。</p><p>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十年,無特定量刑指引,參考梁天琦等案例,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依規模、工具及角色調整刑期。</p><p>法庭依暴動規模、持續時間、使用武器及被告於現場角色與所持裝備(如防毒面具、索帶、對講機等)作加重或扣減,並採用總量刑原則同步執行附帶罪刑。</p><p>法官認為非法暴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予嚴厲譴責,量刑須平衡公共安全與被告個別背景及案情。</p><p>最終被告三因暴動及附帶罪行被判監45個月,被告五被判監35個月,被告七被判監34個月,被告八被判監37個月,均即時收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