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42 DCCC66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2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02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道前段偶發暴動,逾百人蒙面佔道設障並投擲汽油彈及燃燒物,警方施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暴動約半小時,四人分別參與並提供裝備後被捕,多項控罪成立。

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初步基準,參照Tse Ka Wah、梁天琦(2020)、Tang Ho Yin、楊家倫等上訴庭案件,依暴動規模、持械程度等因素量刑。

本案暴動即興、小規模、未致重傷,四被告因所持裝備及角色均予上調後酌減三個月,並以總量刑原則處理複數控罪。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相對輕微,考量被告無前科及求情因素,予以適度寬大,同時譴責非法暴力,確保量刑反映責任。

被告一暴動39月,妨礙司法公正12月(6月分期執行)、無牌通訊器具3周,同期執行,合計45月;被告二暴動35月、管有物品4月,同期執行;被告三暴動34月;被告四暴動37月、管有物品6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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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2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02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道前段偶發暴動,逾百人蒙面佔道設障並投擲汽油彈及燃燒物,警方施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暴動約半小時,四人分別參與並提供裝備後被捕,多項控罪成立。</p><p>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初步基準,參照Tse Ka Wah、梁天琦(2020)、Tang Ho Yin、楊家倫等上訴庭案件,依暴動規模、持械程度等因素量刑。</p><p>本案暴動即興、小規模、未致重傷,四被告因所持裝備及角色均予上調後酌減三個月,並以總量刑原則處理複數控罪。</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相對輕微,考量被告無前科及求情因素,予以適度寬大,同時譴責非法暴力,確保量刑反映責任。</p><p>被告一暴動39月,妨礙司法公正12月(6月分期執行)、無牌通訊器具3周,同期執行,合計45月;被告二暴動35月、管有物品4月,同期執行;被告三暴動34月;被告四暴動37月、管有物品6月,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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