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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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663/2020 |
裁判官/法官 | 李俊文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11-02 |
涉事地點 | 灣仔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莊士敦道前段約210米路段在16:35至17:10爆發暴動,過百示威者堵路設障、投擲汽油彈及燃燒手推車,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被告在現場以鼓勵形式參與,並分別攜帶對講機、索帶、氣體面具等裝備,被控暴動及相關罪名。</p><p>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法院參考先例訂立初步量刑基準為3年,並考慮案件規模、持續時間、危險程度及被告角色後作調整。</p><p>本案暴動範圍及時長相對較輕微,但現場曾有人投擲汽油彈及設置路障,被告分別為鼓勵者及裝備供應者角色,故在3年基準上按角色嚴重程度分別上調6至4個月,其後因初犯、認罪及等待審訊時間逾4年等情節各扣減3個月。</p><p>法官認為非法暴力必須予以譴責,應量刑反映被告之實際參與程度及案情,並依總量刑原則合併執行刑期。</p><p>被告於暴動罪之刑期分別為:被告一45個月監禁、被告二35個月監禁、被告三34個月監禁及被告四37個月監禁,相關附帶罪行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