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區莊士敦道前段及分域街一帶示威者聚集,身穿深色衣物、蒙面,堵塞道路並以雜物設置路障、投擲多枚汽油彈及手推車燃燒,警方發射催淚煙及水炮車驅散,並於16:35至17:10期間截停多名參與者。被告等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暴動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管有意圖損壞財產之物品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根據上訴庭判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指引,先以暴動罪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釐定暴動規模、持續時間、使用武器及對社群影響等因素作上下調整,並於多項罪行中遵循總量刑原則。
鑑於被告提供防毒面具、對講機及大量索帶等裝備供他人使用,屬鼓勵及供應角色,需在三年基準上加重刑期;同時考慮初犯、認罪及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予以酌情扣減。
本席認為本案暴動較他案輕微,但涉堵路、投擲汽油彈等違法暴力行為,必須加以譴責並以監禁刑罰維護法治及社會秩序。
被告(第三被告人)因暴動及相關罪行,總刑期為45個月監禁;另一被告因暴動及管有破壞物品,總刑期為35個月監禁;再一被告僅涉暴動罪,判監34個月;最後被告涉暴動及管有破壞物品,總刑期為3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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