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45 DCCC663/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5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19-11-02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莊士敦道前段發生暴動,示威者於約210米路段擺設路障、投擲多枚汽油彈並蒙面堵塞行車線,警方多次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被告D3、D5、D7及D8於暴動約半小時內被截停,D3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妨礙司法公正,D5及D8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法官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及上訴庭於2020年梁天琦案等先例所列暴動罪12項考慮因素,確立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初步量刑基準。

考量被告於半小時內在指定路段參與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攜帶防毒面具、索帶及通訊器材等裝備,並依其角色強度分別將基準刑期上調,再因被告認罪態度、初犯及審期延誤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認為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應予嚴厲譴責,須綜合被告背景、行為及認罪情況,公平適用總刑期原則,令量刑既具震懾力亦符合個別公義。

被告D3就暴動罪判39個月監禁,無牌管有通訊器具判3星期,妨礙司法公正判12個月(其中6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45個月;被告D5暴動罪判35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罪判4個月,同期執行;被告D7暴動罪判34個月監禁;被告D8暴動罪判37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罪判6個月,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5
案件編號 DCCC663/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02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莊士敦道前段發生暴動,示威者於約210米路段擺設路障、投擲多枚汽油彈並蒙面堵塞行車線,警方多次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被告D3、D5、D7及D8於暴動約半小時內被截停,D3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妨礙司法公正,D5及D8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p><p>法官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及上訴庭於2020年梁天琦案等先例所列暴動罪12項考慮因素,確立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初步量刑基準。</p><p>考量被告於半小時內在指定路段參與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攜帶防毒面具、索帶及通訊器材等裝備,並依其角色強度分別將基準刑期上調,再因被告認罪態度、初犯及審期延誤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p><p>認為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應予嚴厲譴責,須綜合被告背景、行為及認罪情況,公平適用總刑期原則,令量刑既具震懾力亦符合個別公義。</p><p>被告D3就暴動罪判39個月監禁,無牌管有通訊器具判3星期,妨礙司法公正判12個月(其中6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45個月;被告D5暴動罪判35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罪判4個月,同期執行;被告D7暴動罪判34個月監禁;被告D8暴動罪判37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罪判6個月,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