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2日灣仔莊士敦道前段發生暴動,示威者於約210米路段擺設路障、投擲多枚汽油彈並蒙面堵塞行車線,警方多次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被告D3、D5、D7及D8於暴動約半小時內被截停,D3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妨礙司法公正,D5及D8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法官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及上訴庭於2020年梁天琦案等先例所列暴動罪12項考慮因素,確立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初步量刑基準。
考量被告於半小時內在指定路段參與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攜帶防毒面具、索帶及通訊器材等裝備,並依其角色強度分別將基準刑期上調,再因被告認罪態度、初犯及審期延誤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認為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應予嚴厲譴責,須綜合被告背景、行為及認罪情況,公平適用總刑期原則,令量刑既具震懾力亦符合個別公義。
被告D3就暴動罪判39個月監禁,無牌管有通訊器具判3星期,妨礙司法公正判12個月(其中6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45個月;被告D5暴動罪判35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罪判4個月,同期執行;被告D7暴動罪判34個月監禁;被告D8暴動罪判37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罪判6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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