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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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663/2020 |
裁判官/法官 | 李俊文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11-02 |
涉事地點 | 灣仔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在2019年11月2日下午,香港灣仔莊士敦道前段約210米路段發生暴動,示威者聚集佔路、設置路障並投擲多枚汽油彈及雜物,警方向其施放催淚煙及出動水炮驅散;被告等四人於該段範圍內因涉嫌暴動及相關控罪被捕並裁定罪成。</p><p>法官以三年監禁為暴動罪之初步量刑基準,並參考上訴庭於梁天琦案等判詞所列暴動罪判刑因素,按暴動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持續時間、造成危害及被告角色等予以調整。</p><p>本案中,被告因在現場持有及提供防毒面具、通訊器具或大量索帶等裝備,被認定為鼓勵者或裝備供應者,量刑基準上調若干月;又因其初犯、審期延誤影響及部分認罪,酌情下調三個月;對其他輕微控罪則採取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p><p>法官認為暴動嚴重,對所有參與者予以譴責,並應按其各自情節及角色調整刑期,同時運用總刑期原則以確保刑罰整體適當。</p><p>最終,第一名被告因涉暴動及相關罪行被判監禁45個月;第二名被告被判監禁35個月;第三名被判監禁34個月;第四名被判監禁37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