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47 DCCC738/2021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7

案件編號:

DCCC738/2021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20-12-01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20年12月1日凌晨約1時,經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由通菜街某唐樓天台取出多樽含助燃劑玻璃樽製作汽油彈,然後步行至旺角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外,依次投擲共九枚汽油彈,導致一部警察貨車焚毀,其後三人逃往馬鞍山並先後於便利店購物,再乘的士往多區,警方於12月18日分別在葵涌、尖沙咀及大圍拘捕三人,搜出涉案衣物、手機及化驗證實有助燃劑殘留,雖三人各自對閉路電視及證物提出質疑,最終仍被裁定縱火罪名成立。

縱火罪判刑須衡量犯罪手段之惡劣性、毀壞程度及對公共安全之影響,並考慮被告的犯罪動機、認罪態度、前科紀錄及悔罪表現等因素。

本案三名被告分工明確,由製作、投擲至逃逸一氣呵成,行為具高度危險性,且被告對製作及投擲汽油彈事實承認;惟第一被告較早認罪且合作,可予適度減刑;第二、第三被告雖無前科,仍須嚴懲以達懲罰與嚇阻目的。

法官認為控方閉路電視及科學化驗證據一貫可靠,警方調查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被告錄口供及重組案情均屬自願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並無可排除或剔除之情節,故各被告均干犯縱火罪,證據充分合理。

三名被告因縱火罪名成立,各被裁定罪成,待量刑聆訊時宣讀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20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某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外,以預先製備之汽油彈縱火,焚毀一部警察貨車。閉路電視顯示他們先在通菜街某唐樓集合才步行至場,事成後更換衣物並逃往馬鞍山。警方於涉案唐樓梯間檢獲易燃物及被告DNA、掌紋,審訊後判定三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縱火罪成立。

一般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之縱火案,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本案僅屬財物損毀且無人受傷,起點可調降至四年半,再因被告認罪及節省審訊資源予以減至四年監禁。

本案屬有預謀、集體策劃之嚴重縱火行為,選於凌晨實施並逃逸,對警隊財產造成逾四十萬港元損失;惟無人身傷害,被告認罪且背景報告顯示悔過及低重犯風險,故予以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縱火罪對公共安全之威脅重大,不容忽視;然考量僅為財物損毀及第三被告年少受他人影響,懲治與保護教育需分別適用,以兼顧社會利益及個人教化。

本席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各監禁四年,第三被告則判處送往教導所,以兼顧懲罰與教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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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7
案件編號 DCCC738/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縱火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12-01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20年12月1日凌晨約1時,經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由通菜街某唐樓天台取出多樽含助燃劑玻璃樽製作汽油彈,然後步行至旺角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外,依次投擲共九枚汽油彈,導致一部警察貨車焚毀,其後三人逃往馬鞍山並先後於便利店購物,再乘的士往多區,警方於12月18日分別在葵涌、尖沙咀及大圍拘捕三人,搜出涉案衣物、手機及化驗證實有助燃劑殘留,雖三人各自對閉路電視及證物提出質疑,最終仍被裁定縱火罪名成立。</p><p>縱火罪判刑須衡量犯罪手段之惡劣性、毀壞程度及對公共安全之影響,並考慮被告的犯罪動機、認罪態度、前科紀錄及悔罪表現等因素。</p><p>本案三名被告分工明確,由製作、投擲至逃逸一氣呵成,行為具高度危險性,且被告對製作及投擲汽油彈事實承認;惟第一被告較早認罪且合作,可予適度減刑;第二、第三被告雖無前科,仍須嚴懲以達懲罰與嚇阻目的。</p><p>法官認為控方閉路電視及科學化驗證據一貫可靠,警方調查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被告錄口供及重組案情均屬自願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並無可排除或剔除之情節,故各被告均干犯縱火罪,證據充分合理。</p><p>三名被告因縱火罪名成立,各被裁定罪成,待量刑聆訊時宣讀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20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某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外,以預先製備之汽油彈縱火,焚毀一部警察貨車。閉路電視顯示他們先在通菜街某唐樓集合才步行至場,事成後更換衣物並逃往馬鞍山。警方於涉案唐樓梯間檢獲易燃物及被告DNA、掌紋,審訊後判定三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縱火罪成立。</p><p>一般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之縱火案,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本案僅屬財物損毀且無人受傷,起點可調降至四年半,再因被告認罪及節省審訊資源予以減至四年監禁。</p><p>本案屬有預謀、集體策劃之嚴重縱火行為,選於凌晨實施並逃逸,對警隊財產造成逾四十萬港元損失;惟無人身傷害,被告認罪且背景報告顯示悔過及低重犯風險,故予以適度減刑。</p><p>法官認為縱火罪對公共安全之威脅重大,不容忽視;然考量僅為財物損毀及第三被告年少受他人影響,懲治與保護教育需分別適用,以兼顧社會利益及個人教化。</p><p>本席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各監禁四年,第三被告則判處送往教導所,以兼顧懲罰與教化目的。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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