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48 DCCC315/2021 串謀參與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8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串謀參與暴動,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校園、搬運膠馬、製作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並與警方對峙、投擲硬物及汽油彈,致理大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等處遭受嚴重破壞。五人承認串謀參與暴動罪,案情撮要獲法院接納。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並參照《梁天琦》案等判例,量刑時須考慮是否預先策劃、參與人數、使用武器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範圍及破壞程度,以及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和認罪情況。

法官按各被告在暴動中之實際行為確立量刑起點:第一被告57個月,第二至第五各54個月,再考慮認罪折扣、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個別求情因素,予以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具預先組織、範圍及破壞程度均屬嚴重,且示威者使用武器及堵塞交通,須即時監禁以彰顯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之必要。

五名被告分別獲判監禁:第一被告35個月,第二被告3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36個月,第五被告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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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8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串謀參與暴動,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校園、搬運膠馬、製作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並與警方對峙、投擲硬物及汽油彈,致理大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等處遭受嚴重破壞。五人承認串謀參與暴動罪,案情撮要獲法院接納。</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並參照《梁天琦》案等判例,量刑時須考慮是否預先策劃、參與人數、使用武器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範圍及破壞程度,以及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和認罪情況。</p><p>法官按各被告在暴動中之實際行為確立量刑起點:第一被告57個月,第二至第五各54個月,再考慮認罪折扣、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個別求情因素,予以適度減刑。</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具預先組織、範圍及破壞程度均屬嚴重,且示威者使用武器及堵塞交通,須即時監禁以彰顯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之必要。</p><p>五名被告分別獲判監禁:第一被告35個月,第二被告3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36個月,第五被告3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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