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49 DCCC315/2021 串謀參與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9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響應網上“三罷”號召,於校園內24小時閱讀室集結,收集物資、換裝黑衣蒙面,分工製作有釘木板、搬運膠馬、以木板、竹枝、鐵馬等築路障,並向警隊投擲硬物、汽油彈、弓箭,破壞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與警方對峙,令交通受阻、財物嚴重受損。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等判例中所列暴動罪量刑因素,包括有否周詳策劃、參與人數、使用武器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範圍、破壞及滋擾程度、被告角色、認罪時點扣減及年輕因素作綜合考慮。

暴動屬預先周詳計劃,規模大、武器多、破壞及對公眾滋擾嚴重;五名被告均積極參與搬運路障物資、投擲或破壞閉路電視等行為,需具阻嚇性監禁;考量其認罪時點給予折扣,並酌情從其年齡、首次犯罪及個別情況(如生育、健康等)給予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為有組織、有預謀且暴力程度高的嚴重罪行,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破壞,故需予以實質監禁以達懲罰及阻嚇目的。

最終,裁定被告一入獄35個月;被告二入獄38個月;被告三入獄37個月;被告四入獄36個月;被告五入獄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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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49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響應網上“三罷”號召,於校園內24小時閱讀室集結,收集物資、換裝黑衣蒙面,分工製作有釘木板、搬運膠馬、以木板、竹枝、鐵馬等築路障,並向警隊投擲硬物、汽油彈、弓箭,破壞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與警方對峙,令交通受阻、財物嚴重受損。</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等判例中所列暴動罪量刑因素,包括有否周詳策劃、參與人數、使用武器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範圍、破壞及滋擾程度、被告角色、認罪時點扣減及年輕因素作綜合考慮。</p><p>暴動屬預先周詳計劃,規模大、武器多、破壞及對公眾滋擾嚴重;五名被告均積極參與搬運路障物資、投擲或破壞閉路電視等行為,需具阻嚇性監禁;考量其認罪時點給予折扣,並酌情從其年齡、首次犯罪及個別情況(如生育、健康等)給予適度減刑。</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為有組織、有預謀且暴力程度高的嚴重罪行,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破壞,故需予以實質監禁以達懲罰及阻嚇目的。</p><p>最終,裁定被告一入獄35個月;被告二入獄38個月;被告三入獄37個月;被告四入獄36個月;被告五入獄3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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