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7月7日晚上約11時,被告一與被告二、被告三及十多名不明人士,於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指控一名30歲女子(下稱X)為便衣女警,強行將其圍堵、拉扯、箝制並要求其出示或刪除手機內拍攝片段。被告一用手觸及X乳房及以下體抵著其臀部;被告二召集人鏈並以身體攔阻X離開;被告三拉扯X雙手並勸其交出手機。X掙扎中受傷,事後證實多處瘀傷及輕微腫痛。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猥褻侵犯、普通法非法禁錮及《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之要件,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各項要素;
被告一故意觸及X敏感部位屬猥褻侵犯罪;三人並同場協力非法禁錮,限制X行動自由;多人圍攻並侮辱、恐嚇X,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手段粗暴,社會危害性大;
法官認為錄影、閉路電視、八達通紀錄、DNA及X供詞證據確鑿,三被告非行使市民拘捕權,行為帶有羞辱及暴力目的,共犯關係明確,罪責成立;
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就一項猥褻侵犯罪、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一項非法集結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押後至日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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