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50 DCCC315/2021 串謀參與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50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或約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於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參與暴動。示威者身穿黑衣、防護裝備,在校園內分工佔據並破壞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多次與警方對峙及投擲硬物和汽油彈,並設置路障堵塞通道。五名被告於11月11日凌晨在校內閱讀室集結,製作及運送物資,分別參與搬運膠馬、架設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噴漆和持擴音器號召等行動,該暴動直至11月28日才被警方完全控制。

法官援引《公安條例》第1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參照上訴法庭於梁天琦案訂明之量刑考慮因素,包括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破壞規模、持續時間、對公眾滋擾及被告角色;串謀暴動最高刑期為五年監禁。

法庭認為本案暴動有預先周詳計劃,破壞範圍及程度嚴重,被告五人均積極參與搬運物資、設路障及破壞監控;以D1為最暴力者,量刑起點57個月,其餘四人為54個月;考慮各人年齡、認罪時機、良好背景及健康狀況,分別予以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暴動嚴重需強化阻嚇,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刑罰;被告認罪及年輕具減刑價值,但其行為仍屬積極參與,須付出相應刑責。

被告一監禁35個月;被告二監禁38個月;被告三監禁37個月;被告四監禁36個月;被告五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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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50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或約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於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參與暴動。示威者身穿黑衣、防護裝備,在校園內分工佔據並破壞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多次與警方對峙及投擲硬物和汽油彈,並設置路障堵塞通道。五名被告於11月11日凌晨在校內閱讀室集結,製作及運送物資,分別參與搬運膠馬、架設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噴漆和持擴音器號召等行動,該暴動直至11月28日才被警方完全控制。</p><p>法官援引《公安條例》第1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參照上訴法庭於梁天琦案訂明之量刑考慮因素,包括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破壞規模、持續時間、對公眾滋擾及被告角色;串謀暴動最高刑期為五年監禁。</p><p>法庭認為本案暴動有預先周詳計劃,破壞範圍及程度嚴重,被告五人均積極參與搬運物資、設路障及破壞監控;以D1為最暴力者,量刑起點57個月,其餘四人為54個月;考慮各人年齡、認罪時機、良好背景及健康狀況,分別予以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暴動嚴重需強化阻嚇,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刑罰;被告認罪及年輕具減刑價值,但其行為仍屬積極參與,須付出相應刑責。</p><p>被告一監禁35個月;被告二監禁38個月;被告三監禁37個月;被告四監禁36個月;被告五監禁3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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