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51 DCCC315/2021 串謀參與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51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周邊地區與他人串謀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校園、架設路障、搬運膠馬、投擲硬物和汽油彈,並連串破壞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與警方對峙,直至11月28日警方始全面清場。

參酌《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有關暴動和串謀罪的最高刑期,並依據上訴庭梁天琦等案所列判刑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預謀周詳性、參與人數、被告角色及認罪時間等。

各被告於暴動初期積極搬運路障、製作武器、破壞設施並與警方對峙,情節嚴重;鑑於其認罪並適時承認控罪,且年齡、無前科及個人背景可作適度扣減,遂在量刑起點上分別給予折扣。

認為理大暴動具備預先周詳組織、參與人數眾多及重大滋擾公共安全之性質,唯各被告參與程度不一,故根據其實際行為、角色及認罪時間,在確保阻嚇效果下予以合理扣減。

被告1被判監禁35個月;被告2被判監禁38個月;被告3被判監禁37個月;被告4被判監禁36個月;被告5被判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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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51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周邊地區與他人串謀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校園、架設路障、搬運膠馬、投擲硬物和汽油彈,並連串破壞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與警方對峙,直至11月28日警方始全面清場。</p><p>參酌《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有關暴動和串謀罪的最高刑期,並依據上訴庭梁天琦等案所列判刑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預謀周詳性、參與人數、被告角色及認罪時間等。</p><p>各被告於暴動初期積極搬運路障、製作武器、破壞設施並與警方對峙,情節嚴重;鑑於其認罪並適時承認控罪,且年齡、無前科及個人背景可作適度扣減,遂在量刑起點上分別給予折扣。</p><p>認為理大暴動具備預先周詳組織、參與人數眾多及重大滋擾公共安全之性質,唯各被告參與程度不一,故根據其實際行為、角色及認罪時間,在確保阻嚇效果下予以合理扣減。</p><p>被告1被判監禁35個月;被告2被判監禁38個月;被告3被判監禁37個月;被告4被判監禁36個月;被告5被判監禁3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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