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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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315/2021 |
裁判官/法官 | 黃士翔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串謀參與暴動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11-11 |
涉事地點 | 理大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周邊地區與他人串謀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校園、架設路障、搬運膠馬、投擲硬物和汽油彈,並連串破壞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紅磡海底隧道收費亭,與警方對峙,直至11月28日警方始全面清場。</p><p>參酌《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有關暴動和串謀罪的最高刑期,並依據上訴庭梁天琦等案所列判刑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預謀周詳性、參與人數、被告角色及認罪時間等。</p><p>各被告於暴動初期積極搬運路障、製作武器、破壞設施並與警方對峙,情節嚴重;鑑於其認罪並適時承認控罪,且年齡、無前科及個人背景可作適度扣減,遂在量刑起點上分別給予折扣。</p><p>認為理大暴動具備預先周詳組織、參與人數眾多及重大滋擾公共安全之性質,唯各被告參與程度不一,故根據其實際行為、角色及認罪時間,在確保阻嚇效果下予以合理扣減。</p><p>被告1被判監禁35個月;被告2被判監禁38個月;被告3被判監禁37個月;被告4被判監禁36個月;被告5被判監禁3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