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52 DCCC315/2021 串謀參與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52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先後串謀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校園及周邊行人天橋、紅磡海底隧道路口,運送並練習使用汽油彈、弓箭等武器,設置木板、鐵馬、膠馬等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與警方持續對峙並投擲硬物,造成重大交通癱瘓及財物損毀,直至11月28日警方始完全恢復秩序。五名被告承認串謀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參考上訴法院梁天琦案所載暴動罪要旨,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類別與數量、暴動規模與持續時間、對財物及人身的損害、公眾滋擾程度、社會秩序影響,以及被告在暴動中安排、領導或實際參與程度;串謀罪量刑上限不高於法定最高刑期。

本案暴動有預先組織、規模龐大且持續多日,造成嚴重公共秩序破壞及交通癱瘓;各被告於爆發初期積極搬運雜物、設置路障及破壞閉路電視,情節嚴重;惟酌情考慮其年輕、無前科、適時認罪及個人背景,予以分別減刑。

法庭認為此等暴動嚴重干擾公共秩序,必須以即時監禁予以強效阻嚇;同時兼顧被告年輕及真誠悔意,酌情減刑以平衡社會利益與個案情節。

被告一判監35個月;被告二判監38個月;被告三判監37個月;被告四判監36個月;被告五判監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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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52
案件編號 DCCC315/2021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先後串謀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校園及周邊行人天橋、紅磡海底隧道路口,運送並練習使用汽油彈、弓箭等武器,設置木板、鐵馬、膠馬等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與警方持續對峙並投擲硬物,造成重大交通癱瘓及財物損毀,直至11月28日警方始完全恢復秩序。五名被告承認串謀參與暴動罪名成立。</p><p>參考上訴法院梁天琦案所載暴動罪要旨,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類別與數量、暴動規模與持續時間、對財物及人身的損害、公眾滋擾程度、社會秩序影響,以及被告在暴動中安排、領導或實際參與程度;串謀罪量刑上限不高於法定最高刑期。</p><p>本案暴動有預先組織、規模龐大且持續多日,造成嚴重公共秩序破壞及交通癱瘓;各被告於爆發初期積極搬運雜物、設置路障及破壞閉路電視,情節嚴重;惟酌情考慮其年輕、無前科、適時認罪及個人背景,予以分別減刑。</p><p>法庭認為此等暴動嚴重干擾公共秩序,必須以即時監禁予以強效阻嚇;同時兼顧被告年輕及真誠悔意,酌情減刑以平衡社會利益與個案情節。</p><p>被告一判監35個月;被告二判監38個月;被告三判監37個月;被告四判監36個月;被告五判監3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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