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7月7日尖沙咀示威結束後,大批示威者聚集旺角,令人群擁擠。一名約30歲女子(下稱X)於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用手機拍攝現場,遭眾人誤認為便衣女警偷拍,十多名人士包括三名被告強行將其圍擋、箝制,並要求出示手機及刪除檔案。期間第一被告用手觸及X乳房,並以下體抵著其臀部;第二被告阻擋X離開並大聲呼喚組成人鏈;第三被告拉扯其手臂、衣物,勸其配合並協助箝制。X其後掙脫逃離並報警,事後確認其身上多處瘀傷及眉上腫痛。
猥褻侵犯罪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非法禁錮罪依普通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非法集結罪依《公安條例》第18條,量刑參酌被告無案底及行為性質。
三被告與其他人合力非法限制X行動自由,給予語言侮辱及肢體暴力,第一被告更故意觸及敏感部位,嚴重侵犯身體自主並破壞社會秩序,須嚴懲以示警惕。
法官認定控方錄影、閉路電視、八達通及DNA證據無合理疑點,證明三被告具共同目的故意實施各項違法行為;辯方以市民拘捕權為辯解,不符合法律標準,行為不成立,三被告罪責確立。
被告一於第一控罪猥褻侵犯罪成;三名被告就第二控罪非法禁錮罪及第三控罪非法集結罪均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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