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及8月25日三次參與規模各約數百人的暴動,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黃大仙及荃灣築路障、與警方對峙,其間示威者以雨傘、水樽、磚塊、鋼珠彈、催淚彈等硬物攻擊執勤警員。被告身穿深色衣物、遮面,先後以雨傘及手腳襲擊、踢打倒地警員;在黃大仙事件中以彈叉發射鋼珠擊中警督下唇;在荃灣事件中手持網球拍將警方催淚彈回擊。及後被捕,警方檢獲示威裝備及手機通訊紀錄,對話內被告承認參與及協助組織暴動。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根據上訴庭判例(楊家倫、鄧浩賢、梁天琦等),量刑需考慮群體暴力性、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種類及數量、暴動規模和持續時間、對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並須強調阻嚇效果。
法院評估三宗暴動均屬有組織預先策劃、參與者人數龐大、暴力程度中等但被告實質參與並協助組織者購買及保管物資,量刑起點訂為每項控罪60個月監禁,考慮被告認罪減刑後,各下調為40個月。由於三項暴動發生於不同時間及地點,依法須分期執行,整體刑期合共52個月。
法庭認為暴動罪性質嚴重,必須以即時監禁回應,使其具高度阻嚇力,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對任何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均不能容忍。
被告因三項暴動罪共被判監禁52個月,各項刑期按整體量刑原則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嚴重刑責並達致相應阻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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