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70 DCCC593/2022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0

案件編號:

DCCC593/2022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7-14

涉事地點 :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及8月25日三次參與規模各約數百人的暴動,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黃大仙及荃灣築路障、與警方對峙,其間示威者以雨傘、水樽、磚塊、鋼珠彈、催淚彈等硬物攻擊執勤警員。被告身穿深色衣物、遮面,先後以雨傘及手腳襲擊、踢打倒地警員;在黃大仙事件中以彈叉發射鋼珠擊中警督下唇;在荃灣事件中手持網球拍將警方催淚彈回擊。及後被捕,警方檢獲示威裝備及手機通訊紀錄,對話內被告承認參與及協助組織暴動。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根據上訴庭判例(楊家倫、鄧浩賢、梁天琦等),量刑需考慮群體暴力性、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種類及數量、暴動規模和持續時間、對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並須強調阻嚇效果。

法院評估三宗暴動均屬有組織預先策劃、參與者人數龐大、暴力程度中等但被告實質參與並協助組織者購買及保管物資,量刑起點訂為每項控罪60個月監禁,考慮被告認罪減刑後,各下調為40個月。由於三項暴動發生於不同時間及地點,依法須分期執行,整體刑期合共52個月。

法庭認為暴動罪性質嚴重,必須以即時監禁回應,使其具高度阻嚇力,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對任何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均不能容忍。

被告因三項暴動罪共被判監禁52個月,各項刑期按整體量刑原則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嚴重刑責並達致相應阻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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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0
案件編號 DCCC593/2022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7-14
涉事地點 沙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及8月25日三次參與規模各約數百人的暴動,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黃大仙及荃灣築路障、與警方對峙,其間示威者以雨傘、水樽、磚塊、鋼珠彈、催淚彈等硬物攻擊執勤警員。被告身穿深色衣物、遮面,先後以雨傘及手腳襲擊、踢打倒地警員;在黃大仙事件中以彈叉發射鋼珠擊中警督下唇;在荃灣事件中手持網球拍將警方催淚彈回擊。及後被捕,警方檢獲示威裝備及手機通訊紀錄,對話內被告承認參與及協助組織暴動。</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根據上訴庭判例(楊家倫、鄧浩賢、梁天琦等),量刑需考慮群體暴力性、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種類及數量、暴動規模和持續時間、對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並須強調阻嚇效果。</p><p>法院評估三宗暴動均屬有組織預先策劃、參與者人數龐大、暴力程度中等但被告實質參與並協助組織者購買及保管物資,量刑起點訂為每項控罪60個月監禁,考慮被告認罪減刑後,各下調為40個月。由於三項暴動發生於不同時間及地點,依法須分期執行,整體刑期合共52個月。</p><p>法庭認為暴動罪性質嚴重,必須以即時監禁回應,使其具高度阻嚇力,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對任何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均不能容忍。</p><p>被告因三項暴動罪共被判監禁52個月,各項刑期按整體量刑原則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嚴重刑責並達致相應阻嚇目的。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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