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71 DCCC593/2022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1

案件編號:

DCCC593/2022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05

涉事地點 :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暴動,與約20名示威者用雨傘及雜物攻擊警方,並在警員失足後以腳踢其背部;其後於8月5日在黃大仙之暴動中,以彈叉發射鋼珠擊中警務督察下唇,致傷並需休養;再於8月25日在荃灣之暴動中,手持網球拍將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回擊防線。被告另承認協助組織暴動,購買及保管八達通卡和禮券等物資。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襲警罪則保留存檔。

• 依HKSAR v Yang,暴動罪必須判處具強烈阻嚇性的刑罰,不容暴力破壞公共秩序。• 依HKSAR v Tang,暴動嚴重性應以參與者所支持的整體行為衡量,並因同時犯他罪而加重。• 依HKSAR v Liang,維護公共秩序需反映法律決心,防止以暴力非法擾亂。

• 三次暴動均屬預先計劃,參與人數達數百,暴力程度屬中等。• 被告於每次暴動均實質參與攻擊行為,並協助組織者購買及保管物資。• 無其他實質減刑因素,惟因認罪可下調刑期。

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選擇。考量暴動規模、手段及對公共秩序與警員安全之危害,個別控罪量刑起點為54個月,因實質參與及協助加至60個月,因認罪下調至40個月;整體量刑需反映整體量刑原則,故部份並行。

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共52個月,其中第一項控罪40個月,第三及第四項各40個月,但有6個月與第一項並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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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1
案件編號 DCCC593/2022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8-05
涉事地點 黃大仙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暴動,與約20名示威者用雨傘及雜物攻擊警方,並在警員失足後以腳踢其背部;其後於8月5日在黃大仙之暴動中,以彈叉發射鋼珠擊中警務督察下唇,致傷並需休養;再於8月25日在荃灣之暴動中,手持網球拍將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回擊防線。被告另承認協助組織暴動,購買及保管八達通卡和禮券等物資。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襲警罪則保留存檔。</p><p>• 依HKSAR v Yang,暴動罪必須判處具強烈阻嚇性的刑罰,不容暴力破壞公共秩序。• 依HKSAR v Tang,暴動嚴重性應以參與者所支持的整體行為衡量,並因同時犯他罪而加重。• 依HKSAR v Liang,維護公共秩序需反映法律決心,防止以暴力非法擾亂。</p><p>• 三次暴動均屬預先計劃,參與人數達數百,暴力程度屬中等。• 被告於每次暴動均實質參與攻擊行為,並協助組織者購買及保管物資。• 無其他實質減刑因素,惟因認罪可下調刑期。</p><p>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選擇。考量暴動規模、手段及對公共秩序與警員安全之危害,個別控罪量刑起點為54個月,因實質參與及協助加至60個月,因認罪下調至40個月;整體量刑需反映整體量刑原則,故部份並行。</p><p>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共52個月,其中第一項控罪40個月,第三及第四項各40個月,但有6個月與第一項並行執行。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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